词条 | 胜国 |
释义 | 胜国,亡国也。又曰殷社、又曰亳社、又曰蒲社、又曰丧国之社、又曰亡国之社。 相对于下一个朝代,则曰昭代,即本朝也。例如,殷商是胜国,则周朝是昭代;明朝是胜国,则清朝是昭代。诸如此类。 《春秋经.鲁哀公四年》曰:六月,辛丑,蒲社灾。 《公羊传》云: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社者,封也。其言灾何?亡国之社盖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蒲社灾,何以书?记灾也。 《榖梁传》云: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 《左传》杜预注云:亳社,殷社。诸侯有之,所以戒亡国。 《礼记.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於北墉下(墙谓之墉。北墉,社内北墙),荅阴之义也。日用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用日之始也(国中之神,莫贵於社)。天子大社(大音太。大社,王为羣姓所立。大社,大王古公亶父之大庙),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绝其阳,通其阴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薄即亳),使阴明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 悬空寺、悬棺,皆此类遗风也。 明张岱《夜行船》云:灭人之国曰胜国,言为我所胜之国也。左氏曰:“胜国者,绝其社稷,有其土地。”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吾家自胜国以来,谱牒散天涯。约略大支凡四,一北平,一夏邑,一鄢陵,睢阳又其一也。四支睢阳最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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