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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省筹研究生
释义

省筹研究生是指的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有一个文件《关于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硕士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研办[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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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研究生合同书

山西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接受 同志(以下简称甲方) 为 院(系、所、室) 专业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到 (以下简称丙方)就业。

为了给我省高校培养师资,同时兼顾社会其他需求,山西省决定招收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确定。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必须是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符合山西省招委关于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研究生录取标准,德、智、体考核合格的考生。

三方协议如下:

甲方:

一、根据晋招委1999[9]号、晋教研办2002[2]号、晋教计[2005]25号文件,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实行“签订协议,合同就业”,毕业后在山西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就业。毕业时列入研究生分配计划,录取前考生要在山西省落实用人单位并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签定合同,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二、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甲方承担共30000元(叁万元),甲方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前将学费交学校计财处。本校在职教职工减半。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中途退学者,学费概不退还。有关档案退回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允许入学后第一年再参加一次全国统考,但只能录取为委培研究生。

三、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享受与国家统招生一样的业务费,可参加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的评比,可申请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成绩;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研成果和数据;个人所发表的科研论文、获取的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山西大学所有。

六、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应缴费用,按时归还助学贷款本息,按时归还所借学校物品。

七、不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在各类民主评议、选举和评奖中,不以非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八、不铺张浪费,不进行与自己经济情况不符的消费活动。

九、不浏览、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网站、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卖淫嫖娼,不吸食毒品,不参加各种流氓团伙和反动迷信组织。

十、不隐瞒健康状况,尤其是传染性疾病,主动配合学校医院和社会医疗部门进行的健康检查。

十一、不使用违禁电器和危险品,不违规操作,在校内、校外各种活动中能够注意个人安全。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无论何种原因,不以极端手段自残、自杀。

十二、如因个人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因个人学习不合格受到学校劝退、开除等处分时,必须服从学校有关决定。

十三、在学期间如有违犯上述九条之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

一、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乙方必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甲方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由乙方颁发由山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在山西省范围内承认研究生学历,凡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者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外语和综合课统一考试,通过者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二、 省内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入学时可将户口、人事档案转到乙方,毕业时派遣到协议就业单位。

三、 省内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制与统招研究生相同。

四、 在学期间一切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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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