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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企业经营战略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简介

深圳市企业经营战略研究会是由中国经营大师论坛、《中国经营报》社深圳记者站发起,中国社科院、深圳社科院批准和领导,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由深圳市中小企业组成的,以经营智慧、沟通交流、服务企业、共享平台,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的合法组织机构。

研究会以“搭建平台、研究战略、更新知识、提升决策、对接商机”为研究会宗旨,以关注和研究企业发展的战略问题为核心,注重企业发展的实际经验研究,使企业战略的研究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促进深圳企业的高质量增长。研究会代表深圳市中小企的主导力量,是深圳市各中小企业资源搭建、共同发展的权威组织结构。

研究会宗旨

宗旨:道以为用 智慧经营

使命:智慧传承 帮助企业成长

文化:真诚 静智 责任 协作

远景:做国内最实战的战略研究智库

理念:相信智慧的力量

职能作用

· 提升研究会会员和会员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

· 维护研究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其共同利益的代言人;

· 开展行业的战略经营研究,做企业政府的智库;

· 协调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会员与会员之间、企业与政府及其他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

· 提供会员所需要的各类服务,是中小企业的服务者。

发展优势

1、资源发展优势:

战略研究会的定位优势:牵引型高端定位可以以政府智库形式建立研究会市一级机构的品牌形象;

社科院、大学、国内知名企业家作为顾问的形象牵引力,容易建立知名度和高端社会形象;

各具行业特色、有自己经营理念的会员企业总经理汇集起来的资源优势、智慧优势、人脉优势;

国内知名财经媒体和网站的媒体资源优势、策划资源优势及公关优势;

商圈发展优势:

企业会员规模和不同行业形成的综合实力平台,具备的融资、互助基金、建立工业园区;

2、互帮扶商圈性质优势;

由企业家自己组成的商圈人脉构成互补的智慧结构平台,会员间构成相互参照的发展坐标,利于自我成长和群体成长;

研究会研讨座谈形成的浓厚学习氛围和理性氛围,形成的商圈大局观优势;

3、自主经营:

可自行发展项目,解决研究会经费问题,如发展“百企千亿”、建立专属工业园、发展互助基金等。

研究会每季度、每年形成的行业、专业报告,可对政府、对相关部门产生影响,吸引政府的关注。

会长简介

靖鉴强

深圳市企业经营战略研究会会长

中国经营大师论坛主席

中国经营大师训练中心院长

国内体验式战略训练第一人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特邀教授

深圳市营销协会名誉会长

企业战略管理与企业文化研究专家、高级讲师

现为深圳市影响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

简介:198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毕业后在内地大学工作十年;

1993年进入深圳,先后在深圳市宣传部新闻影视中心、宣传部干部培训中心工作;

1998年开始在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过外贸企业、地产业、石材加工制造业、文化企业,历任发展部经理、总经理等职;

2004年开始从事管理顾问咨询工作,主要方向为企业战略规划、企业品牌整合、企业文化研究等;

服务的企业有:雷士照明、皇明太阳能、长青集团、英特卡集团、金立翔集团、天助网集团等,服务过的深圳中小企业200多家,对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和战略架构非常了解,熟悉中小企业,对深圳的中小企业运营及文化、管理有独到研究,属实战型的企业管理咨询专家。

主要课程有:企业战略辅导、企业品牌梳理辅导、企业文化辅导、企业基础团队的人生观辅导等。

主要著作有:中国古代贤人的智慧、我是最伟大的奇迹等。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名称:深圳市企业经营战略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英文名称:corporation management research meeting in ShenZhen

第二条性质:本会由我市一线运营企业家和研究及关注企业战略发展的研究机构和专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搭建平台、研究战略、更新知识、提升决策为宗旨,以关注和交流企业战略发展前瞻性、原生态商战规律和战略决策经验分享为主要研讨方向,以促进深圳企业的自我学习和自我经营智慧沉淀、推动深圳企业战略升级为发展目标,大力推动深圳企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企业生态环境的优化,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21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研究会业务范围

(一)定期举办会员间的自我学习、自我总结和交流活动,分享各自不同的经营理念,为深圳市企业的整体战略经营能力提升提供帮助;

(二)组织高端论坛,邀请国内知名企业家来协会讲学,交流互动,传承经营智慧,提供经营战略的案例和借鉴;

(三)针对中微观经济环境、企业运营管理、战略决策等方面的实际,借助研究会专家的智慧支持,开展不同主题的研讨会,编写经营智慧、商业思想方面的内部学习材料,提高会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战略决策能力;

(四)增进会员内部交流与外部沟通;组织会员进行考察活动、取经学习;

(五)开展来自会员企业实际的经营战略研究活动,为相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经营能力、经营素质评估等报告;

(六)创办研究会相关内刊、专业网站等,刊发专家、会员研究报告,建立企业经营战略研究档案;

(七)根据会员提案,定期举办贴近会员实际的主题沙龙,为会员分忧解难,并提投资,理财,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咨询与援助;

(八)做经营战略研究的定点推动工程,对接各种资源推动会员发展,树立发展标杆,总结经验推广,推动深圳企业整体经营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研究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如为经营企业的、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信用良好的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

(四)企业经营战略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研究人员是指咨询顾问、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经营理论研究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入会相关资讯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会员大会和会员活动,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的章程,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促进研究会发展;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经营智慧研究、交流活动;

(三)定期向研究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参与专题研究,提供研究会开展研究的实战案例;

(四)为研究会建设多提建议,对外宣传推广研究会;

(五)为研究会会员提供共享资源编入资源手册,实现会员间的商机共享;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会的其它重大事项和决议;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管理研究会会员间开展的各项互助帮扶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研究会理事超过50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经营战略方面有研究,熟悉中小企业,在会员间有较大影响;

(三)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为会员服务,坚持面向企业实际,推动企业发展的理念;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纪守法,遵守道德规范;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由热心研究会建设的单位、个人自荐或推荐,并投入相应精力为研究会工作作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最多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研究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落实研究会重大事项的执行;

(五)对接高端资源,推动研究会发展;

第二十八条研究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提交研究会发展的各种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以下编号相应调整)本社团设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社团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年度缴纳会费68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度缴纳会费4800元;

(三)理事单位年度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年度缴纳会费1600元

第三十一条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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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