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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赣州商会
释义

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特区吸引了大量赣州籍人士来经商、投资、创业,且人数呈逐年增长之势。他们为繁荣深圳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深圳投资创业的赣州籍人士逾几千人,遍布在深圳的各行各业,遍及金融、IT、房地产、物流、医药化工、纺织印染、建筑装饰、机械制造、农副产品、餐饮休闲等行业,赣州籍企业家在深投资、兴业发展迅速。以赣南人的忠厚与勤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加强在深赣南籍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使广大在深创业的赣南籍企业家事业更加有序、健康、规范、良性发展,更好地推动赣州与深圳两地经济的良性互动,为两地日渐加深的经贸往来架起一座民间桥梁,在两地政府之间构筑起一个学习、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同时引导企业合法、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赣南人企业形象。需要在深圳成立一个全市性的赣州人商会组织,为政府和赣南籍企业沟通建立纽带,为赣南籍企业相互交流搭建平台,为赣南籍人士企业在深发展提供服务,维护在深赣南籍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深圳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广大在深创业的赣南籍企业家都希望深圳市赣州商会能够早日成立。

宗旨

致力于为广大会员搭建一个“博采信息、广交朋友、拓展商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握成功”的良好发展平台。促进参与合作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圳市和赣州市的共同繁荣做出贡献。商会将为赣南驻深企业和在深圳、港澳地区工作的赣南籍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界人士、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信息,学术研讨,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活动平台。商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深圳市赣州商会。英文译名G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IAL,SHENZHEN CITY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赣州在深圳的企事业单位、赣州各地市县驻深圳办事处,以及在深圳的赣南籍民营、私营企业家和优秀的企业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为广大会员搭建一个“博采信息、广交朋友、拓展商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握成功”的良好发展平台。促进参与合作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圳市和赣州市的共同繁荣做出贡献。商会将为赣南驻深企业和在深圳、港澳地区工作的赣南籍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界人士、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信息,学术研讨,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活动平台。商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四栋二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年会、论坛、项目推介会、业务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港澳及国外企业管理的模式。

(三)为企业与赣州深圳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和平台, 推动在深圳的赣南人士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会员优先推介赣州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会刊《特区赣商》,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赣州驻深企业、在深圳和港澳地区工作的赣南籍人士和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为广大会员营建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八)组织商会会员参与社会爱心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对企业管理有专门研究,或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经

验和社会影响的经济工作者;

(四)关心、支持赣州和深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商会的工作,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商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健全、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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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