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版权协会 |
释义 | 深圳版权协会从2006年初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开始筹备,至2006年7月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筹备,2006年8月召开深圳市版权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简介深圳市版权协会,是由深圳市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加强对深圳市音乐、软件、图书、音像作品、互联网等产业的研究、保护,规划相关产业发展战略、沟通政企,争取政府及时有效的支持和引导是版权行业协会的宗旨和目标。 8月1日,深圳市版权协会在银湖会议中心召开了首届会员大会,腾讯公司、深圳广电集团、深圳报业集团、创维、博恩凯音像连锁公司、斯达高、盈宁科技、海川实业等逾50家发起单位参加了大会。大会选举成立了协会首届常务理事会,腾讯公司首席行政官陈一丹当选首任会长;深圳报业集团等单位当选为副会长单位。据悉,市版权协会将在近期举行挂牌成立仪式。深圳版权协会从2006年初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开始筹备,至2006年7月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筹备,2006年8月召开深圳市版权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性质和成立深圳版权协会,是由深圳市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加强对深圳市音乐、软件、图书、音像作品、互联网等产业的研究、保护,规划相关产业发展战略、沟通政企,争取政府及时有效的支持和引导是版权行业协会的宗旨和目标 深圳版权协会从2006年初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开始筹备,至2006年7月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筹备,2006年8月召开深圳市版权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协会职能1.为权利人提供版权登记和档案管理服务; 2.为计算机软件版权权利人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资助; 3.提供法律咨询,维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代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法律援助; 4.进行版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促进版权项目的应用和推广; 5.展开学术讨论,向立法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修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和要求; 6.提供鉴定服务,明晰版权权属; 7.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举办展会。 组织机构深圳版权协会下设版权学术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版权保护委员会、版权贸易促进会、动漫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机构。 版权学术委员会负责协会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网络信息服务的编辑、整合、更新工作,承担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鉴定委员会为版权的维权提供鉴定,明晰权属。 保护委员会负责版权登记,申请政府资助,版权维权。 贸易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国内外交流活动,举办展会。 会员深圳版权协会实现会员制,凡是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版权协会,其英文名称为:ShenzhenCopyrightSociety,缩写为:SCS 第二条本协会是深圳市内从事文化、艺术、版权贸易、软件开发、音像影视产品出版者、广告、工艺美术品设计者等版权相关产业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发行、传播者、相关协会、中介机构、研究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版权保护;引导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版权,提高会员开展版权工作的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带动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增强会员、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版权保护、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在我国版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在深圳市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TCL大厦B座9楼办公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推广《著作权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会员提供版权信息、版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学术研究,向会员介绍管理版权、运用版权的经验;调查研究版权产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信息; (三)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举办专业展览,促进市内外相关机构、协会的友好往来和交流学习;协同有关方面培训会员单位版权业务人员,提高版权业务人员的素质; (四)组建版权协会网站,搭建版权信息交流平台;协助会员加强与各地版权组织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企事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一)企事业单位会员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版权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与版权有关的行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具体从事文学、艺术、科技、设计、传媒工作的作者、以及知识产权界知名专家学者、从事司法、版权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版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包括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执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版权工作情况和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三)超过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版权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企事业版权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协会会员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顾问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6年8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办公地点深圳版权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TCL大厦。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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