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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申牒造籍
释义

申牒造籍起于唐朝。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关于土地的占有、买卖、继承、抵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唐代有籍帐之设,令百姓自通手实状,上面记载着民户家口的姓名、年龄、性别和土地的亩数、地段、四至,规定“凡买卖(土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登记)”,“若无文牒辄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政府每三年依据手实登记人口土地,编造籍册。

中文名:申牒造籍

起于:唐朝

出自:《唐律疏议》

拼音:shēn dié zào jí

起源

地籍,俗称土地的户口。是指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和价值等基本状况的籍册和文书档案。孟子有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强调要治理好国家,必定要从田地的分界开始,从地籍管理入手。地籍和地籍管理,有史以来就备受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重视,是一项富国、强民、安天下的重要基业。

中国地籍源远流长,具有五千多年悠久历史,内蕴丰富,博大精深。但经年以来,罕有专著见世,不能不谓学界憾事。感谢樊志全同志,经他十余年不辍耕耘和潜心积累,让我们在世纪初年的新春伊始,有幸读到真正值得一读且十分好看的一本好书———中国地籍管理历史专著《地籍五千年》。《地籍五千年》的好看,不仅在其外观装帧的精美华丽、富贵堂皇,堪与“典藏”媲美,更在其内容上的史无前例。长期以来,关于地籍的记载和描述,多数分散在各类史书、志书、典书和文学等著作中,历朝的《食货志》及民国的《中国历代经界纪要》等著作,也都只是记载了其中一个侧面或专题,而《地籍五千年》则第一次以详实的史籍资料和丰富的实物图片,向世人全景式描绘出中华文明中地籍产生和发展的动人脉络。

从黄帝的经土制亩,到夏禹的任土作贡;从殷商有册有典,到西周天子经略;从春秋户籍田结,到战国土地经界;从秦朝统一田制,到汉代田法地籍;从隋唐申牒造籍,到宋元凭籍照勘;从明朝履亩清丈,到清代查田造册。一件件地籍簿册,记载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张张土地契约文书,闪现着中华民族的生活变迁。

《地籍五千年》打开了蕴藏五千年的中华地籍历史宝库。从华夏始祖黄帝开始,一直记载到 21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描述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变迁和地籍发展,内容全面丰富,叙述简洁精炼,既涵盖了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特别是土地制度演变,也评介了每个朝代地政地籍的特点和突破,以及其在当时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其间穿插与地籍有关的名人轶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每个朝代、每件地政地籍大事,该书都附有实物图片,读来一目了然,心领神会,印象深刻。其中许多弥足珍贵的史料原件,如明代的清册、黄册,清朝皇帝的亲笔朱批,汉文和满文、蒙文、维文、藏文及英文并列的各个时期的土地执照、证书等,为史上绝无仅有,史料价值超卓,有力地鉴证了中国地籍的发展、功用的中华文明的进步。

十年执著钻研宏扬地籍文化《地籍五千年》著者樊志全现任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在他心目中,地籍不仅是土地籍册,更是一门科学和艺术。在他的笔下,中国地籍是“华夏文明发展的结晶,是神州历史文化的奇葩,是炎黄子孙传承的精神硕果”。在他看来,中国地籍是“包罗百科、显现文明的载体,是关连社会、促进发展的纽带,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法宝”。他认为,地籍和中华文明一样,连绵五千多年,一直没有中断。随着历史的扬弃、社会的取舍,千锤百炼,精华传承至今,始终是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始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担当重任,并为世界各国所吸纳,已成长为世界民族文化之林的一棵参天大树。

由于对华夏文明的十分景仰,对五千年地籍史的执著痴迷,樊志全对中国地籍进行了系统研究。他深深体会到,宝贵的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民族的振兴具有不可替代的深远的重要作用,而地籍作为土地产权的核心标志、国家意志的具体象征和社会管理的必要工具,更是有目共睹。作为一名地籍管理工作者,有义务将地籍的历史及其作用系统化、条理化,以传承于世,服务于民。

申牒造籍位置范围

从上个世纪 90年代开始,樊志全结合土地管理工作,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潜心研究古今中外土地管理理论和土地管理历史,特别是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了中国地籍五千多年产生、发展的历史,以探索不止的毅力,查阅了经济史、法制史、 《食货志》等史书志书,研究了大量含有地籍内容的甲骨吉金、石刻简帛和纸质文书资料,以执著钻研的精神,收集了一大批关于地籍的古籍史料,多方位进行推敲,为倾力写作《地籍五千年》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十多年中,樊志全走了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中国许多地方。每到一地,都结合地籍工作,考察当地地籍的历史和现状。在陕西,他在铭记着西周土地契约的青铜鼎前流连忘返;在山东,他对勒刻着田土权属界线的汉代地界碑抚摸思索;在台湾,他对辗转购得的一份中国清朝政府颁发给当地的土地证明爱不释手;在西藏,他凝望着按照清朝政府清丈土地的《铁虎清册》满怀深情;在江西,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给了他强烈的震撼;在安徽,小岗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书使他受到巨大的启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樊志全购得的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证明清朝政府管理台湾土地的《契尾》,是发给台湾淡水县一农户的土地产权证明,而淡水县正是鼓吹“台独”的罪魁李登辉的出生地,这对“台独”是一记响亮的耳光。一件件凝结和负载着中国历代政府地籍管理的铁证,宣示着中国神圣领土不容分割,回响着时代巨人前进的脚步,闪烁着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光芒。对于这一切,樊志全都记在心里,写在纸上,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文献

观古为鉴今《地籍五千年》不仅客观反映了中国历朝历代地籍发展的历史,更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当今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的地籍管理状况进行了评介,畅谈了改革开放以来地籍事业的快速发展,展示了新世纪地籍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樊志全在书中一再强调,地籍是富国强民的一项大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地籍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要求的同时,也为地籍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体现在:

地籍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据专家研究测算,我国土地资产总量约为 25万亿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关系。通过地籍管理,能使巨大的土地资产产权明晰,利用规范,交易安全,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近年来国企改革中,正是通过明晰和盘活土地资产,使许多企业增强了活力和竞争力。土地税收、银行信贷等也都离不开地籍基础资料。

地籍管理对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年因土地权属引起的纠纷约 5万起,全国因土地问题引发的来信来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四成以上,其中多数是因土地权益引起的。地籍管理的加强,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引发土地纠纷的根源,解决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各类事件,促进农村、城镇的社会稳定和建设。

地籍管理对土地产权人的保护作用。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过地籍管理,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公有制,有效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籍五千年》——管理

地籍管理对宏观调控的基础作用。通过土地调查,准确反映全国土地利用现状,为制定和监督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可靠依据,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全面、现势、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地籍管理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监测作用。通过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保持了土地各项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的现势性,利用这些统计数据和图件资料,一方面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重要根据;另一方面掌握全国乃至各省(区、市)耕地的变化情况,为研究分析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依据。

地籍管理对土地市场的规范作用。地籍是土地产权保障的主要工具。产权明晰是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关键。只有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才能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增强权利人自我保护能力;才能及时掌握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对市场形势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达到高效运作和管理的目的;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欺骗行为。

地籍管理对金融风险的预防作用。地籍所反映的是以宗地为基础的最新土地信息,其中包括土地权益记录、宗地的几何描述,以及宗地和地上设施的价值记录等。可以为银行业的信贷安全及保险、税收等部门的业务提供可靠的依据。规范的抵押权登记,可以避免金融不良贷款或呆账、坏账、死账。地籍资料的公开查询,可为置业者提供详实的涉及房地产的信息服务,降低和避免置业风险。

地籍管理对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促进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数字化、航空航天遥感和 3S等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中广泛应用,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管理效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据一些地方测试,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之后,工作效率比手工作业提高 30多倍,同时还可为城建、供电、供水、供气、公安、消防等公益事业提供宝贵的信息服务。新世纪的地籍管理要适应新形势,推进全面覆盖,实现地籍系统化;推广高新技术,实现地籍现代化;推行市场机制,实现地籍产业化;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地籍法制化。充分发挥地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樊志全相信,地籍的发展必将促进土地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土地资源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必将充分涌流,地籍成果的应用,必将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律令

投状申牒——就是由业主赴官投状,申请发给一准许出卖或典当田宅的文牒,作为出让产业的法律根据。《唐律疏议·户婚中·妄认盗卖公私田》:“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并入地主。”②《通典·食货·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令:“凡卖买(田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唐代使用文牒,和对永业田、口分田的买卖的限制有关。唐代后期,均田制已经破坏,五代和宋以后,更不存在均田制,但申牒之制却保存了下来,这是因为此制的存在有利于对契税和田税的征收。如 《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出卖田宅者,“皆得本司文牒,然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元代的文牒叫做公据,亦简称据,由于上带半个官印,所以亦叫做“半印勘合公据”。元代的几种法典上,都有关于申请公据的规定。 《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典卖田产事例》引大德七年(1303)五月中书省户部呈:“诸私相贸易田宅,即与货卖无异,拟合给据。” 《元典章》卷一九《户部·典卖·卖买田宅告官推收》引元贞元年(1295)六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若委因贫困,必合典卖田宅,依上经官给据出卖。”

团貌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开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至神龙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因韦庶人所奏。至景云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韦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省司举征租调。殿中侍御史杨瑒执之曰。韦庶人临朝当国。制书非一。或进阶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独于已役中男。重征丁课。恐非保人之术。省司遂依瑒所执。奏停。

延载元年八月敕。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

开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天下诸州。每岁一团貌。既以转年为定。复有籍书可凭。有至劳烦。不从简易。于民非便。事资厘革。自今已后。每年小团宜停。待至三年定户日。一时团貌。仍令所司。作条件处分。

天宝三载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于怀。自今已后。百姓宜以十八已上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岁成丁。五十五入老。

四载七月二十日敕。今载诸郡。因团貌宜便定户。自今已后。任依常式。应缘察问。对众取平。准今载三月五日敕处分。

八载闰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县。虽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团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团貌。

杂录武德九年十一月。简点使左仆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简取入军。敕旨已出。给事中魏征执奏不可。上怒。乃召征作色谓。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是其诈妄。依式点入。于理何嫌。卿过如此固执。征正色曰。臣闻竭泽而渔。非不得鱼。明年无鱼矣。焚林而畋。非不获兽。明年无兽矣。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其为少。但为礼遇失所。遂使人无斗心。若多点取人。还充其数。虽多终是无用。若精简壮健。遇之以礼。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云诚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并无矫诈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县令刺史。年常貌阅。并悉委之。至于简点。即疑诈伪。望下诚信。不亦难乎。上曰。初见卿固执。疑卿蔽于此事。今论国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令取中男宜停。

定户等第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天下二年一定户。

唐装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顷以人不欲扰。法贵从宽。所以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伏缘圣恩。录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抚伤残。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敛。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阙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节文。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赀产差率。

户口使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 。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籍帐旧制。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冬附则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所须脚直。以官物充。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依次。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二十九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更有疏遗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长等名品录奏。其籍仍写两本。送户部。

天宝元年正月制节文。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仔细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天宝三年。改为载者。所论前后年号。一切为载。其后造籍记岁月云若干载。自余表状文章并准此。

其载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帐及公私诸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应送东京籍宜停。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大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

唐朝仕女图

逃户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比可知者。在于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

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然流离之人。岂爱羇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游惰既多。穷诈乃作。既穷而诈。犯禁相仍。又以严法束之。法严而犯者愈众。古人譬之乱绳。则已结矣。而不务解结。乃急牵引之。则结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为结者。强举之吏。是能牵引者。解结者。未见其人。

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于是奏劝农判官数人。华州录事参军慕容琦。长安县尉王冰。太原司录张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评事宋珣。长安主簿韦利涉。汾州录事参军韦洽。泛水县尉薛侃。三原县尉乔梦松。大理寺丞王诱。右拾遗徐楚璧。告成县尉徐锷。长安县尉裴宽。万年县尉岑希逸。同州司法边仲寂。大理评事班景倩。榆次县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将茂。洛阳县尉刘日贞。至十二年。又加长安县尉王焘。河南县尉于孺卿。左拾遗王忠翼。奉天县尉何千里。伊阙县尉梁勋。富平县尉卢怡。咸阳县尉库狄履温。渭南县尉贾晋。长安县尉李登。前大理评事盛廙等。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剩田。议者深以为扰民不便。阳翟县尉皇甫憬上疏曰。太上务德。以静为本。其次务化。以安为上。但责其疆界。严立堤防。山水之余。即为见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故夺农时。遂令受弊。又应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逃户之家。邻保不济。又使更输。急之则都不谋生。缓之则宪法交及。臣恐逃逸从此更甚。至于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纵使伊皋申术。管晏陈谋。岂息兹弊。若以此给。将何以堪。虽东海南山。尽为粟帛。亦恐不足。岂括田税客。能周给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干曜。及中书舍人陆坚。赞成其计。贬憬为盈川尉。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却称检客损居民。上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公卿以下。惧融恩势。皆雷同不敢有异词。惟户部侍郎杨瑒。独建议以为括客不利居民。征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如所失。无几。瑒又出为外职。

二月二十八日敕。检获招诱得户口应合酬者。其有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纳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判三十价。然后支用。计一丁一年。还出两年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要须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矣。

二十六年七月敕。诸州应归首复业者。比来每至年终。皆当州录奏。自今已后。宜令牒报本道采访使同勘。当道归首人。每州略单数同一状奏。仍挟名报所由。

天宝八载正月敕。朕永念黎元。务宏爱育。所以惠政频及。善贷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寿。如闻流庸之辈。渐亦归复。浮食未还。其数非广。静言此色。并见其由。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寤寐兴念。良用怃然。不有厘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虚挂丁户。应赋租庸课税。令近亲邻保代输者。宜一切并停。应令除削。各委本道采访使。与外州相知审细检覆。申牒所由处分。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国之役力。合均有无。比来应定门夫。殊非得所。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既缘偏并。岂可因循。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载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乾元三年四月敕。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宝应元年四月敕。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犯。当倍科责。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长庆元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逃亡。将欲招绥。必在赀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已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民课等钱。仍任本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附录

日本造籍

公元645年,皇极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即后来的天智天皇)领导新兴的政治革新势力策动了一场震动朝野的政治变革,史称“大化改新”。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化改新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的改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改去旧职”,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确立了古代天皇的绝对君主的地位。各级官吏的任命与罢免权归于中央朝廷,从而沉重打击了反对建立集权制国家的氏姓贵族的世袭特权。二是实施“公地公民制”,通过解放部民把原来归氏姓贵族私有的部民变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统治下的公民。三是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编户造籍,一次是天智九年(670年)的《庚午年籍》;另一次是持统天皇四年(690年)依据净御原令编造的《庚寅年籍》。编造全国范围的户籍不仅是古代律令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全国人民进行统治的前提,同时也为中央政府搞清全国的氏姓分布、确定良贱身份提供了基本的数据。四是进行了氏姓制改革。天武天皇(公元672—686年)在位时期,进一步对全国的氏姓作了整顿改订,统一为八种姓的称号,也就是“八色姓”。八色姓分别表示贵族阶层内部的八种身份,其中真人、朝臣、宿弥为上位姓,忌寸、道师、臣、连、稻置为下位姓(5)。八色姓的制定并非要恢复旧时代的氏姓制度,而是要使旧时的氏姓制度为新确立起来的身份秩序服务,具体说就是要提高皇族近亲的社会地位,明确高级官僚和低级官僚的门第差别,以及中央贵族与地方豪族之间的地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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