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设证推理 |
释义 | 设证推理设证推理 abductive reasoning 涵义设证推理(又称溯因推理)是由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斯创立的一种逻辑形式,这种推理从已知的某个结果出发,试图确定与其相关的解释,所以常常被称作是寻求最佳解释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它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 C(事实、观察到的现象、给定的情形) (2) A为C之解释 (如果选择A,则可解释C ) (3) 其它假设均不能象A那么好地解释C (4) 结论: 因此,A 或为真。 特点设证推理的根本特点是: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是有条件的。一开始要假定被解释项的命题为真,设证推理的核心是推理者发现可以解释被解释项的假说(是众多可选择项的一种),设证推理有重要的认识论价值,它是一个创造性过程,但创造过程仍受理性的制约。 例子【例一】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例二】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 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设证法与其他推理方法的区别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 这是因为: 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 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设证法的运用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 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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