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释义 |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 简介概述这里所说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劳动的主观条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 理论基础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人类同一的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第52页,人民,1975)。 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把社会全部劳动力抽象为人类同一的劳动力。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单个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人类同一劳动力在商品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我们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最重要的一段话。只有对这句话做出正确理解,才能破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我们理解,这段话有这样几层意思: 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所谓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当期新付出的劳动力变换的时间和前期转入的劳动时间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相同的劳动时间。 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社会平均劳动力变换的时间。 社会平均劳动力应该是当期新付出的劳动力和前期转入的劳动力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相同的劳动力。社会平均劳动力准确地应该称为“平均必要劳动劳动力”。 ⑶社会必要劳动包含着社会劳动和必要劳动两个矛盾因素。 社会必要劳动是当期新创造的劳动和前期转入的社会劳动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的相同劳动。 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使用在商品生产上,而不是产品生产上。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产品。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对商品生产者的意义:①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能否全部得到补偿; ②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盈利水平; ③ 决定商品生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命运。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推动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解 我们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解为两个部分:“社会时间”和“必要劳动”。 社会时间社会时间就是“时点”,时点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它是一个时空运动过程的相对静止状态。时点的范围可大可小,大到人类整个社会,小到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商品。时点是在不断变化的。没有两个时点是相同的。 怎样表示时点?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研究后认为,虽然没有两个时点是相同的,但是任何一个时点,都是可以相对量化的。时点的相对量就是“1”。任何时点都可以用“1”这个自然数字来表示。“1”就表示任何一个时点的相对静止形式。一个社会可以用“1”表示,一个行业可以用“1”表示,一个企业也可以用“1”表示,一个产品可以用“1”表示。整个国际社会也可以用“1”表示。特别应该强调的是,所谓社会、行业或企业等等,并不是平面的,它们都是与时间相联系的,是和时间在一起的。所以任何一个社会、行业或企业,它们的存在都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所以完全可以用“1”来表示。也就是说,社会时间虽是抽象的东西,但是可以具体为“1”。 劳动和必要劳动⑴劳动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说。狩猎、种地、纺织、炼铁、计算、画画等等都是具体劳动。而抽象劳动则是具体劳动的概括即一般劳动。不同范围的具体劳动可以有不同的劳动概括,如生产劳动,商品劳动等等。各个企业的劳动相对于行业来说,都是具体劳动;各个行业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具体劳动。企业的具体劳动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劳动,各个行业的具体劳动可以概括为行业劳动,全社会的所有劳动可以概括为社会劳动。 ⑵必要劳动 必要劳动就是社会为生产某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这个劳动概念中的劳动,通常是指社会劳动。但是在量上,它等量于生产该种商品的具体劳动。因此必要劳动也可以表述为个人为生产某一商品花费的具体劳动量。 对于劳动力来说,就是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劳动。 在下面我们将会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大,价值量也就越大,必要劳动越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时间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关系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合成这样的概念并不难,重要的是怎样来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我们经过研究发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包含着两个对立的因素,一个是时点因素,一个是劳动因素。这两个因素不是一致的,而是相互对立存在的。因此它们的关系应该用对立的方式表示,即社会时间/必要劳动。其中社会时间可以用“1”表示,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必要劳动。” 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哥德巴赫猜想”的答案。 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必要劳动必要劳动——这个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的确具有神秘的经济学意义。 那么,“1/必要劳动”这个关系式的经济学意义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它就是“价值量。”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的商品价值量。 揭示了“1/必要劳动”是商品价值量,等于解决了价值与价格关系的重要一步。但还没有给出价值与价格内在关系的数学表述。 价值与价格的数学关系那么,价值与价格的数学关系是怎样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表述非常简单,两者的关系就是倒数关系。 至此价格的含义也就清楚了,价格就是生产某种商品的必要劳动。也就是某种商品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换句话说,生产某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是通过与之交换的等价物具体劳动表现出来的(注:等价物与计价物是不同的概念,计价物是等价物的单位。例如,1把斧子=10元,10元是斧子的等价物,而元是计价物)。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大,价值量也越大,而价格则越低。 劳动生产率越大,必要劳动越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大,价值量越大,价格越低。这个结论与马克思的结论是相反的。价值决定价格。 决定因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社会交换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商品的最后形成是交换,换句话说交换是商品形成的最后机制。商品形成的过程就是具体劳动的过程,就是商品形成的必要劳动过程,也是商品形成中必要劳动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换靠拢的过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在没有成交之前是不确定的。交换完成之际,就是商品形成之际,也是商品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时。 由于社会中商品交换是每时每刻地进行,是在无数次地不断进行,所以每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都是在交换完成之际,由当时社会的所有交换共同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本文作者提示:马克思说,交换的商品不是同种劳动的物质外壳,显然应该是异种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资本论》第1卷,第90页,人民,1975)。这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相等是通过交换完成的,但是绝不能把交换看成偶然的个别机制,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性的,它不是偶然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交换机制决定的。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同上,92页)。 总而言之,每个商品中都隐藏着作为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马克思探到了,但是马克思没能抓住它,指认出来。但马克思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存在的,对此他深信不疑。马克思尤其指出,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由偶然的个别交换形成的,而是由社会无数次的交换决定的,是自己在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显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幽灵,已经徘徊了150来年。 我的研究成果就是在马克思探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子,而没有抓到它的基础上,把它抓到了,“给它暴了光”。 至此,任何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再神秘,我们只要确定了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就可以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的真实身份。我们只要倒着看价格就可以看到价值量了,就可以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 但是,必须特别强调,不是价格决定价值,相反,一定是价值决定价格。正如上面所引证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这就是价值规律。价格只是照相机透镜后面的价值的倒像。 相关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认识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为论证质量差价提供理论依据。 从国际角度看,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降低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示例 在1件上衣=20码麻布中: 如果麻布是一般等价物,那么20码麻布就是1件上衣的价格;而“1/20码麻布”就是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上衣价值量。 在1件上衣=10两白银中: 如果白银是一般等价物,那么10两白银就是1件上衣的价格;而“1/10两白银”就是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上衣价值量。 在1件上衣=50元中: 人民币元是一般等价物,那么50元就是1件上衣的价格;而“1/50元”则是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上衣价值量。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互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指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各部门都有许多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由于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同和劳动的好坏不同,因此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一样。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这决不是说,一个人越懒,劳动越不熟练,他所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只是指商品的个别价值越大。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由于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同一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单个劳动力都要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因此,表现在交换中的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数量共同构成该种商品的总量。某种商品总量同其单个商品一样,包含着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大多数由中等条件所生产,小部分由较好和较坏的条件所生产。这时,该种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较好和较坏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别可以互相抵消。这是商品生产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生产有关的还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满足社会现有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给该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在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时,该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就能全部得到实现。反之,两者不一致时,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会和市场价格不相等。当某种商品实际生产的总量超过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时,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超过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该种商品中所耗费的部分劳动时间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该种商品的部分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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