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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释义

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Shangha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引种栽培、自然保护和本市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赢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发展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热衷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针的指导下,组织和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进上海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W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引种栽培、自然保护和本市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赢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发展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热衷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针的指导下,组织和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进上海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市林业局),接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具体为:

(一)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进行物种鉴定、科学研究、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三)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资金,为本市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保护、珍稀动物驯养繁育、珍稀植物引种栽培和自然保护区发展寻求各方面的支持。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组织加强联系,进行国际国内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促进上海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发展。

(五)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六)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引种栽培、经营利用的相关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七)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在本市范围内,凡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于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协会秘书处受理,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对著名科学家和有特殊贡献者,可不经介绍直接吸收为个人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外籍会员

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受理,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

凡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学、驯养繁殖或与之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含外籍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4、 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及相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

3、与协会优先进行技术合作,可要求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4、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5、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植物保护信息,支持、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团体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支持协会工作,协助协会开展的有关宣传教育等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资助协会发展事业经费;

4、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消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以民主方式从会员中产生,代表的数量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的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三分之二,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条 对在生物学界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德高望重的老科学家、专家、学者和对本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保护野生动植物行政部门老同志,经理事会通过提名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分别设立秘书处、宣传教育处、活动策划处、经费筹集处等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根据专业需要,设置动物专业委员会、植物专业委员会、鸟类专业委员会(上海野鸟会)、养殖专业委员会、科普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成立地方协会,各地方协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协会可经申请批准后加入本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五)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及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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