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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1987年经上海市纺织工业局批准,由毛巾被单、手帕和制线织带三个行业的工业企业联合发起组建上海市纺织复制行业协会,1988年10月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1992年12月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更名为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00户,88%为民营企业。民光、罗莱、纺织装饰、水星、小绵羊、红富士、恒源祥等一大批颇具规模的企业都加入了上海家纺协会。会员企业以本市为主、辐射到长三角和其他省市。近几年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利润5亿元、出口创汇5.7亿美元、应缴增值税近2亿元。有中国名牌二项,中国驰名商标三项、上海名牌十项、上海著名商标十四项、中华老字号企业五家。

协会坚持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宗旨,积极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主要职能是:

1、搭建学习交流平台。组织报告讲座、研讨交流、出国考察等活动,为企业之间合作共赢牵线搭桥。

2、指导企业品牌建设。向有关部门出具会员企业申报上海名牌、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和推荐意见,指导有关申报工作。

3、开展行业统计分析。每年形成二份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向政府报送和向会员企业发布,并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从制定“八五”规划起,已五次向政府部门递交了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4、抓好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和诚信档案,指导企业参加市诚信办创建活动,现有市级诚信企业40多家。

5、开展有关咨询服务。与市知识产权纺织服务中心联手开展相关服务;参与职称考试培训和咨询;为企业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和推荐各类典型。

6、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从2003年起出版《上海家纺》月刊,建立了《上海家纺》网站。

上海家纺行业协会已连续五次荣获“上海市先进行业协会”称号。

行规行约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上海市家用纺织事业,适应国内外对家用纺织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促进上海家纺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其在国内、国际 市场的竞争能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在确保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平等、正当、有序的竞争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范为宗旨,是行业协会据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家用纺织品(包括毛巾、床上用品及纺织装饰、手帕、线带)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跨地区的本协会会员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五条 认真树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将“八荣八耻”作为行业道德的标杆,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执行《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或《SA8000标准》(社会道德责任标准),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切实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强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方能上岗。严禁在危险场所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备上进行操作。

倡导从严治企、强化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企业内倡导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上下沟通,注意情感交流,要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不断提高经营者、干部、员工的业务技能素质与政治道德水准。

第八条 倡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重合同、守信用,自尊自律,优化企业形象。

第九条 倡导团结互助、协调互补,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关注行业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共商对策。

第三章行业规约

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严禁行业内各企业间有意识地通过加薪、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中挖人;对个别无故跳槽者诋毁和贬低原所在企业声誉、泄露原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清事实后,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行业内企业对被通报人员应拒绝聘用,已被聘用的要及时解聘,以避免企业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流失和损失。

第十一条 为确实保证家用纺织品健康、安全、环保 ,必须 严格执行GBl8401—2003《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会员企业必须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相关的工艺、技术与操作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以保障顾客的健康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侵权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节约资源,克服家纺产品过度包装的倾向。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工商法规、依法经营;不准哄抬物价,除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外,不准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不准以不正当的打折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反对一切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做假帐,不提供失实的报表。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上海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和行业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关、停、并、转和发展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分析咨询,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论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起草、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并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热点专题研讨,管理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十八条 主动参与行业业内先进业绩的总结交流工作,包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以弘扬先进,树立行业良好风范。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行业名优产品的展示展销,促进新品开发,同时推动行业创名牌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对行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参与查处、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揭示矛盾问题,组织探讨交流,为行业和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行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行业统计、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著名品牌评审的检查验证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搞好行业管理,各会员企业应给予热情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并加以监督。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责成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检查、评估、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企业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对违规案例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案例,经过调查核实,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可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纠正错误,对严重违规或经批评教育继续违规,在行业中造成极坏影响的企业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报政府相关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不服处理的,有权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人员复查,提交理事会审议裁定。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经2002年6月25日协会二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7月协会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规约修改稿,2006年6月再次对本规约作了修改,并经三届五次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Home Textil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HT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为本市家纺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而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坚持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与社会的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家纺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家纺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参与组织国内外同行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并办好刊物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行业培训、专题研讨、行情交流、会展招商,名牌推荐及产品推解和评优等活动。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关心行业的热点、难点,组织典型经验的交流和主攻课题的研讨,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九)发布家纺产品流行趋势,通报国内外同行新技术应用及新产品开发动向,参与组织本行业新产品选样、评选,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行业管理、信息情报、会展招商、技术经济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坚持不分部门隶属、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大小、所有会员在协会内享有平等权利;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现有的经营实体开展活动,不应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取得本市及外省市营业执照的跨所有制的家纺企业,或与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企业铜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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