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SHANGHAI URBAN PLAN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UPTA)成立于1999年8月,是由本市城市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会现有123家会员单位,下设17个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成果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协会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热情参与和帮助下,坚持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坚持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职能,抓住机遇、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主要工作:辅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组织对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注册规划师资格的培训,城建档案上岗证书的培训等;组织本市城乡规划设计方案评优工作;创办会讯和网站,构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调研;组织开展各类国内外城乡规划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进协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独立办会的能力。 会议制度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会议制度 为正常召开本协会的各种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推动协会各项工作较好开展,特制订本协会会议制度。 一、各个层次的会议。 (一)会员大会 出席对象为全体会员单位代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审议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会议 出席对象为正、副会长和全体理事单位代表,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问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研究决定会员的除名、研究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讨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 出席对象为正、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问题,研究决定会员的除名,研究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秘书长会议 出席对象为常务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问题,研究具体落实协会年度工作打算中各项工作任务,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包括供讨论的建议意见和会务工作问题),研究讨论和决定其他该有秘书处决定的事项。 (五)秘书处会议 出席对象为全体驻会工作人员,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主要是: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周工作任务。 (六)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出席对象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行业协会的政策规定和动态,交流汇报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共同面临的问题,布置工作任务。 (七)联络员会议 出席对象为各会员单位联络员,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行业协会的政策规定和动态,沟通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二、会议组织规范 (一)会议主持 1、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 2、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一般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 3、秘书长会议,一般由秘书长主持召开。 4、联络员会议,一般由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5、秘书处会议,一般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 (二)会议议题、议程 1、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2、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长会议决定。 3、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的议题、议程由秘书长会议决定。 4、秘书长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长决定。 5、秘书处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长决定。 (三)会务工作 1、各种会议的材料准备、会议通知、会场落实和布置以及会议签到、会场照应,均由秘书处负责。 2、各种会议的记录均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还要负责撰写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议的纪要,整理存档。 3、各种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保证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协会章程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章程 (2009年2月26日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Urban Plan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UP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城市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本市广大规划行业同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单位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城市规划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同国内外城市规划协会、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并办好刊物和网站,向会员单位及时传递信息; (三)推荐和评选优秀城市规划学术著作、论文、规划设计成果;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城市规划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建设单位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城市规划企事业单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改革研究、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城市规划科技课题研究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成果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发给本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 (三) 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十)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誉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按本协会的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分支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和聘任。分支机构主任和副主任,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及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作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6日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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