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人在东京 |
释义 | 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根据樊祥达同名小说改编,《北京人在纽约》姐妹篇。剧中青年律师祝月才高气盛而屡受排斥,一气之下抛妻别子远渡东洋,不料刚踏入东京,便陷入邱明海等人设下的陷阱中受尽磨难,从此踏上艰难的求生之路。幸得龚森林及白洁等人的帮助才得以一一化险为夷,然而祝月远在上海的妻子却一无所知。极度孤苦情况下,祝月与白洁终于发展成为一段苦涩的不伦之恋,可百般人为,仍改变不了这一悲苦结局。 中文名:《上海人在东京》 出品时间:1996年 制片地区:大陆 导演:张弘、富敏 编剧:张弘、富敏 主演:陈道明, 阮丹宁, 葛优, 邵兵 集数:25 语言:国语 色彩:彩色 摄制公司:上海电视台 日本林氏创制公司 演职员表演员表角色 演员 备注 祝月 陈道明 白洁 阮丹宁 邱明海 葛优 龚森林 邵兵 洪月珍 李红 阿珍 于慧 林林 吴冕 楚明 修建 大竹 风间杜夫 益美 高桥惠子 高仓 伊原刚志 佐佐木 小林昭二 小林惠子 山本未来 丁玫 李丹 王默 施大生 大宋 陈戎 职员表▪ 制作人:富敏 ▪ 监制:盛重庆 ▪ 原著:樊祥达 ▪ 导演:张弘;富敏 ▪ 编剧:张弘;富敏 ▪ 摄影:乐祖望;孔刚 ▪ 剪辑:张弘;富敏;孔刚 ▪ 美术设计:童文良;冲山真保(日) ▪ 灯光:周兴泉;陈继高 ▪ 录音:沈锡根;董晏 ▪ 发行:齐鲁音像出版社 主题曲作词:林明扬、刘欢 主题曲作曲:渡边茂树(日)、桑田佳佑(日)、刘欢 主题曲演奏:上海金鹰爱乐乐团演职员表 主题曲演唱:张学友、刘欢 剧情简介正逢时代变革时期,中国百姓的思想开始发生极大转变,人们纷纷下海,急功近利,整个社会弥漫着一股躁动的气息。青年律师祝月(陈道明 饰)原本和身为医生的妻子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他空有一身才气,却在僵硬的体制内倍受倾轧。祝月年轻气盛,离开妻儿,绝走东京,希望有生之年有所成就。异国他乡,孤立无援,祝月辛苦打拼,却还受到心肠险恶的邱明海(葛优 饰)种种算计。在这个陌生的国度,同为天涯沦落人的他与女留学生白洁(阮丹宁 饰)无可挽回的萌生了爱情。这段不伦之恋注定没有结果,而万里淘金路又将有着怎样的结局? 影视评论继《北京人在纽约》之后,反映中国留学生命运遭遇的电视连续剧《上海人在东京》在丙子年又进入了北京人的家庭,说《上海人在东京》不合时宜,并不是指该剧思想内涵,情感特徵等属于文本的内容,而是说《上海人在东京》上演的不是时候。一、就剧情而言,类似于这样的经历在国内早就流传开了,就是没留过学的,也会在各种贴士或指南中了解到,国内这样的故事还少吗,二、该剧在北京上演的时候,正是国奥队闯进亚特兰大的入场券,还哪有心情看?所以这是两个不适。《上海人在东京》还在北京播放,北京人还可以打起精神看看结尾,只是留学生不是“洋打工”,中国人心目中的骄子不该是外国人的苦力。关于留学生题材的作品不该只停留在纪实的层面,更为深刻的内涵与精神价值有待去开掘,观众对此的兴趣或许比对“打工”的兴趣要大一些。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国内掀起的“留学生文学”热潮让国内的读者领教了“洋打工”,却没有看到留学生如何求学。周励的《曼哈顿的中国女人》,曹桂林的《北京人在纽约》都急于告诉国内读者这样一个真理:留不留学并不重要,钱才是最重要的,尤其在西方一切以金钱衡量人的价值标准的社会。和前几代留学生相比,由于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这一代留学生给国人的印象太多商人气,太少书卷气,太多个人的悲欢离合,太少国家民族的正气大义,《上海人在东京》除了地点与角色的变换外,并没有超出同类小说与剧本的主题:还是小主题,小人生。 事件小说《上海人在东京》在日遭盗版起因是2001年8月,樊祥达在沪闲逛书市时,在一家书店发现了一本日文版的《上海人在东京》。该书的版权页上表明他是原著的作者,而译者、发行者却是日本人神畸龙志和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该书已两次印刷发行,定价1800日元。樊祥达被惹恼了,他买下这本书后随即在沪提起诉讼,要求该盗版书的日本出版商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中、日两国有关传媒上刊登致歉启事。 市二中院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翻译方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赔偿人民币5万元的同时,在两国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上海人在东京》著作权案硝烟散尽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改编权引发的经过一审、二审,耗时达五年之久的著作权案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被告庭下和解。1996年,张弘、富敏将纪实小说《上海人在东京》改编、摄制成同名25集电视连续剧。1996年2月,小说作者樊祥达多次在上海及外省市的多家报纸刊登“对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的不同看法”、“失败的精品”等长篇文章,从人物形象、情节到主题思想对《上海人在东京》剧进行全盘否认,并以侵犯其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为由把编剧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及一家日本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之一的张弘和富敏说:1992年8月,上海电视台与原告签订了买断小说改编权的合同,内容规定为给原告一台四通电脑打字机,每集打上根据原告同名小说改编,拍摄期间随团去日本一次。1993年底,由于资金没到位,戏仍然开拍不了,原告提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要续合同,否则要收回版权,1994年1月与他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再支付人民币25000元(含税)延长改编权,上海电视台全部履行了以上的承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樊祥达与被告“电视台”签订的许可改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电视台”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在取得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的改编后,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派其工作人员张弘、富敏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其行为并无不当”。电视台“及张弘、富敏的上述改编权利均属合法取得,同样应受法律保护”。1998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月8月12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9月4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围绕究竟是篡改还是改编展开进一步的辩论。庭审后,高院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几个月后,原告提出无条件撤诉。2001年11月27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该起耗时达五年之久的著作权案终于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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