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机构职能(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少年犯罪审判庭牌子)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加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审判监督庭(加挂案件督查办公室牌子) 执行局 司法鉴定处(加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牌子) 司法警察支队) 法院简介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广东省潮汕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5月10日。她的名称和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几经变更。1983年9月1日,汕头地市合并,机构改革,使用这个名称至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7个基层法院、25个人民法庭。 中院现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装备财务室、政治处、教育培训科、研究室、监察室等20个内设机构和司法鉴定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司法警察支队等3个直属行政单位。全院在编干部286人。 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机构和社团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职能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业务机构的职能分别为: 立案庭负责本院除破产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对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作出裁定;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申诉)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申诉)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裁定驳回申请;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及其他各类程序性上诉案件,审查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信访、法律咨询工作和司法救助的审批事宜;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争议,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请示的批复和申请延长民事案件审限的审批。 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少年犯罪审判庭牌子)负责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案件;审判少年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中除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外的其他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除外);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公示催告案、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申请诉前保全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除外);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判: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期货交易纠纷,证券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存单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案。 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除外);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除外)、行纪合同纠纷(起火交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除外)、信用证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除外)。提单纠纷、仓单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除外);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加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审判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务;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加挂案件督查办公室牌子)负责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提审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评查本院审结生效的各类案件;负责全市法院案件督查工作;负责院长接待日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上级机关转办信件的调查、督办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事项的记录等文秘工作。 执行局负责生效的本院民事第一审案件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本院刑事第一审案件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行政第一审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本院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具体实施;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民事制裁决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书;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的调配工作;组织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交叉执行和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本市法院与本省其他法院之间、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的协调工作;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各审判业务机构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具有监督、协调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能。 司法鉴定处(加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牌子)负责全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文检鉴定和有关技术咨询工作;负责组织和对外委托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的鉴定、检测、评估等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刑场执行死刑有关技术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对处决罪犯的尸检工作;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书记员管理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司法警察支队的警务工作;领导、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下设直属第一队、直属第二队、警车队和办公室4个正股级内部机构。 1、直属第一队 负责本院机关、法庭的警卫工作;负责押解人犯和开庭审判值庭等工作;负责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 2、直属第二队 负责送达本院有关诉讼文书;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事项。 3、警车队 管理警用车辆;配合直属第一队、直属第二队完成押解人犯、开庭值庭、送达和协助执行工作。 4、办公室 (1)负责支队的内勤文秘工作; (2)负责枪支、弹药、警械等警用物资的管理; (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调升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4)协调、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院训解读院训:正德、惟民、公信 人民法院院训是一个法院的精神力量、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的体现,也是法院文化意识的体现,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理念、经验、智慧的高度概括,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正德、惟民、公信”为院训,是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正德,其义为坚定信念、恪守德操、廉洁奉公 坚定信念,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用科学发展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法院首要政治责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信念,我们才能站得更高,眼界更宽,心胸更开阔,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握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问题。 恪守德操,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之其他行业更高、更严格。法官职业的角色定位也决定了法官除了恪守普通职业道德之外,还要恪守普通人或者职业外人士所不必遵守的道德操守。 廉洁奉公,就是要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做到“三克”:克己、克私、克欲。克己就是克服损人利己,一定时候要求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克私就是克服私心杂念;克欲就是克服私欲膨胀。常言道“无欲则刚,寡欲则清”就是这一道理。作为法官,只有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才能做到廉洁奉公。 正德,出自《尚书·大禹谟》“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意为在位者要自正其德,正己以治民。 正德所包含的“坚定信念、恪守德操、廉洁奉公”三个层次,是逐层递进的关系。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法官才能严格恪守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而只有恪守德操,才能最终做到廉洁奉公。 因此,正德是惟民和公信的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 惟民,其义为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对人民法院而言,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司法为民,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它是由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的。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名法官,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重任,一定要从思想上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都涉及到群众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修复,必须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彰显司法权威,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为、利为民所谋。 司法亲民,就是要坚持和谐司法,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体察民情,增进群众感情。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内在品质。要做到司法亲民,首先必须要求法官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与人民群众心贴心,心连心,做到作风亲和、感情质朴,将人文关怀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去,体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每一环节。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用文明的司法形象回应民愿,用公正的司法结果赢得民心,通过法官优良的作风和高尚的日常行为举止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可亲、可敬,感受到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公正,从而主动维护法院权威。 惟民,出自《尚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为要像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 惟民所包含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三个内容,具有内在逻辑性。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为民的要义,司法为民是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护民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最终目的,而司法亲民是实现司法护民的手段和途径。 惟民是正德和公信的出发点、落脚点、着力点和归宿点,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公信,其义为明法善断、公正高效、匡扶正义 明法善断,就是要求法官具备综合的司法能力,公正、妥善处理好案件纠纷。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作为人民法官应当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有适应新时期、新环境、新任务的丰富知识。 一是学习能力。法官必须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坚持边实践边学习,把坚持学习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使自己成为博学多识、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专业知识素养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实干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者的科学化程度,人人争当学习型法官。 二是裁判能力。这是法官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素质。作为法官,除了做到通晓法律、具备娴熟的审判业务能力外,还要善于调解,能够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创新能力。这是对法官的综合性要求。法官要坚持与时俱进,奋力开拓,认真实践的精神,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新技能,才有可能在工作中有所前进。 四是交往能力。这是法官同人打交道的本领。要求“对外”懂礼节、会交往,有分寸,“对内”关心人、理解人、与人为善,从而营造一个和谐、团结、有利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也是法院工作最根本的要求。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是前提,高效是保证,权威是核心,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不会实现,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作出的裁判再公正,也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适用,裁判结果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匡扶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法官要匡扶正义,首先要有匡扶正义的勇气。作为一名法官,要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的价值追求。其次,还要有匡扶正义的智慧。审判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 公信所蕴含的“明法善断、公正高效、匡扶正义”是内在统一的。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中做到“公信”,就是人民法官在办案中要明法酌理、衡平慎断、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和信赖。 公信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也是正德和惟民的重要保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性。 正德、惟民和公信是互相联系、内在统一的。正德是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惟民是出发点、落脚点、着力点和归宿点,公信是重要保证。三者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成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精神源泉和不竭动力。 法院地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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