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擅兴律 |
释义 | 擅兴律(shàn xīnɡ lǜ)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唐律疏议·“擅兴”题解》:“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复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宋代军法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代第一部基本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宋刑统》正式颁降实施。该法典比较完整地保存了"擅兴律"。虽然《宋刑统??擅兴律》的内容基本沿袭《唐律疏议??擅兴》,但是擅兴律于宋代,却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特殊的意义。唐末、五代军阀混战,将骄卒横、兵不可制的祸患发展到了极点。正如南宋范浚所言:"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权所在,则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宋初整顿军务,唯有枢密院才有调兵权,而枢密院长官又听命于皇帝。因而,这种军事体制下的擅兴律,已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擅兴律,它使军权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中,使军队直接地并完全地受皇帝的控制。 "擅兴律"共9门24款律文。此律名为"擅兴",内容却很宽泛,涉及擅发兵、擅发军用物资、给发兵符不当、拣点士兵不公、征人冒名相代、大集校阅违期、乏军兴、征人稽留、资敌情报、弃城不守、临阵先退、私放征防人还、巧诈避役、镇戍犯罪、非法使用戎仗、应遣番代违限、私有禁兵器等诸种情况,以及相应刑罚,可谓相当完备。该律对宋代军事活动与军事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第1门"擅发兵(调发杂物供军)"第1款、第2款律条、第2门"给发兵符(拣点征人卫士、征人冒名相代)"第1款律条、第6门"出给戎仗(镇戍番代)"第1款律条的意义至为重要,关系着赵宋王朝的军政大局,终宋一代被奉为不易之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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