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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
释义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近3000万元,是一家集农药研发、生产、销售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中段金桥国际广场。集团下设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陕西美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发展概况

1996年:创建康丰微肥技术厂;

1997年:康丰微肥激素厂兼并了陕西省蒲城县永丰劳武化工厂,由微肥生产,拓展到农药领域;

1997年:成立了蒲城县美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成立了西安美邦药业有限公司,并通过国家药品GMP认证;

2003年:成立了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成立了西安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研制开发生产纳米级微乳系列杀虫剂、杀菌剂开创农业乳油、粉剂产品之先河。

2006年:投资3000万元开始在蒲城“农化工业园”建立更大规模生产厂区。

2007年:成立了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杀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除莠剂、除草剂、治小麦枯萎病(黑穗病)、土壤消毒剂、杀螨剂。

企业概况

集团成立以来,紧跟国际农药市场发展动态,遵循“振兴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奉行“以人为本、人才强企”的战略方针,为广大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上升空间。集团不断吸纳各种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现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80%,研究生占10%。

集团拥有雄厚的科研生产实力,在西北地区最大的农化工业基地——陕西蒲城县农化工业园建造了先进的生产研发中心,总占地面积达350亩,环境幽雅、设备齐全。集团拥有覆盖全国的庞大营销网络,产品深受市场欢迎,是西北农药制剂行业的领航者,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集团依靠自身的科技力量,积极与国内知名农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型环保剂型产品。截止目前,已取得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在内的各种产品登记证件近300个,其中专利多项,为我国农药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多年来,美邦以“勤奋、敬业、忠诚、自信”为企业文化理念,以“服务中国农业”为己任,以“农药”产业为支柱,向多元化集团公司发展。

西安美邦药业有限公司将在各级领导的精心关怀下,在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以激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与各界同仁真诚合作,与时俱进,共创辉煌。

企业文化

集团成立以来,始终遵循振兴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奉行以人为本、人才强企的战略方针,为广大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优厚的薪酬福利和完善的晋升计划。集团不断吸纳各种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紧跟国际农药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高科技农化企业。

美邦甲托和甲基托布津

美邦甲托曾和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的甲基托布津因为商标注册打过多年官司,最终胜诉,维护了民族产业的尊严。

1978年,日本曹达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1979年8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药商品。该商标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09年8月14日。

2001年7月17日,美邦农药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2002年9月28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0727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农用杀菌剂等商品。

2004年5月21日,曹达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美邦农药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邦农药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曹达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包括:

1、96份调查问卷。在调查问卷中载明:为进一步做好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生产的“甲基托布津”杀菌剂的推广工作,受日本曹达公司的委托,特向贵单位和个人调查“甲基托布津”的市场情况。上述96份调查问卷表明,接受调查者均认为“甲托”系“甲基托布津”的简称。

2、哈尔滨市瑞雪农资经销部进口农药的商品名录。该名录表明,瑞雪农资经销部将曹达株式会社生产,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分装的“甲基托布津”称作“曹达甲托”,但在该名录中没有显示发表时间。

在评审过程中,美邦农药公司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1、数份市场调查表。在市场调查表中载明:美邦农药公司多年来视质量为生命,全心全意服务于三农,为了更好的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委托我处向各单位和个人进行“甲托”牌产品的市场调查。市场调查表表明,接受调查者可以区分“甲托”和“甲基托布津”。

2、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河南省农药工业协会、陕西省农药工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均认为“甲托”和“甲基托布津”为不同产品。

2006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6〕第0801号裁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曹达株式会社将前述两份证据仍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同时还提交了三份咨询笔录、公证书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在评审阶段均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

以上事实有争议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注册证,〔2006〕第0801号裁定,曹达株式会社提交的调查问卷、瑞雪农资经销部进口农药的商品名录,美邦农药公司提交的市场调查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河南省农药工业协会、陕西省农药工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6〕第080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曹达株式会社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6〕第0801号《关于第1907272号“甲托JIATUO”商标争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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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