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节能协会 |
释义 | 山西省节能协会是由山西省发改委主管的、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由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能源专家、知名学者及社会各界热爱节能减排事业的有识之士组成。 协会宗旨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广节能产品、节能技术,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各项节能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在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山西做贡献,促进我省节能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职责一、宣传国家的节能政策、法规,在政府与会员之间搭建一座相互沟通的平台,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 二、发挥协会在本行业中的协调作用,建立完善的节能工作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规范行风、建立本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三、在政府领导下组织专家参与制定、修订、健全节能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检测方法,并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在此基础上,协助政府进行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四、开展山西各行业节能工作的调研和信息化建设,履行统计归口、项目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本协会主办的、经中央编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山西省节能网》的优势,竭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形象介绍、帮助企业向社会推荐优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科研成果,为企业搭建供需网络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节能项目、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国际国内最新节能科技信息、节能动态、并协助引进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 六、组织节能论坛、举办节能产品展示、开展信息交流。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在企业中要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政策思路,本协会要根据本省情况,编制能源管理干部培训教材,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人才。 八、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山西节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全民节能、科学节能的理念。 会刊主要内容包括: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会员单位企业介绍、节能产品介绍、经验推广、节能减排工作领军人物访谈、宣传节能减排工作中涌现出的人与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效益等。 会刊出版后将呈送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发改委、及各厅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员单位等。 九、成立专家委员会,建立人才库为政府、企业服务。 十、完成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山西省节能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西省节能协会 英文全称:Shanx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X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致力于推进节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志于推动山西省节能事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及各界有识之士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法,积极做好“五项服务”。 ——团结全体会员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数据整理资料,为政府部门制定能源利用规划服务。 ——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为本原则,为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服务。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队伍建设的政策思路,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人才服务。 ——发挥桥梁作用,为企业同政府部门的沟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山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铜锣湾国际公寓A座1308室、1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本协会所指节能范围包括水、电、气、油、煤、煤层气、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和太阳能、地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二)对我省资源利用现状,省内外能源利用发展规划、能源管理、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进行调研、整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 (三)在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修订节能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质量检测方法,协助政府进行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协会会员单位的用能发展规划,明确总量控制与节能目标,采取措施,优化用能结构,实现合理匹配,推进行业节能技术进步; (五)搜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节能技术信息、资料,拓展节能信息化建设,履行统计归口、项目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 本协会拥有一个经中央编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网站。其域名是:《山西省节能网》。充分利用本网的优势竭诚为全省企事业单位提供形象介绍、产品推介、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编辑出版节能减排专刊、充分利用本会主办的《山西省节能网》的优势,发挥其信息资源在节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七)推荐优秀节能产品、先进节能技术及节能科研成果,推介节能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八)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节约传统能源,开发新能源,用好替代能源,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产出率; (九)为加强能源管理队伍建设,要举办各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工作,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师; (十)举办或参与国内外节能科技成果、节能产品研讨会、展销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引进建议;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为适应经济发展趋势而将行业职能转移给本协会的工作,承担会员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以团体单位会员为主,同时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专家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节能减排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及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个人相关资料;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办公室办理入会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具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向本协会咨询、索取节能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在本协会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广告、推荐产品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利用《山西省节能网》所做的广告、宣传等可享受免费或50%的优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及时向协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向协会刊物投稿,提供节能减排文献,介绍节能减排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未交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以下称会长)、副理事长(以下称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并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择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同一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仍需超龄担任这些职务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推荐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协会第一届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四)根据需要,可由会长推举国内外支持中国节能事业的著名人士、热心中国节能行业发展、对节能事业有卓越贡献的人士为协会顾问、名誉会长,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呈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提出协会之机构组成方案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方案,呈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协会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方案,呈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及时处理协会急需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和国家对民间社团组织管理的规定、凭证、要据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有关部门资助; (五) 捐赠; (六) 咨询服务收入; (七)政府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计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会计师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有关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二00九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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