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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
释义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简介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成立于2006年5月25日,原名山西高校心理联合会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作为山西省心理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力量,主要以在校大学生为服务对象,通过联盟高校间的经验交流及互相合作,开展以大学生心理为专题的学习与研究活动,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成员

山西大学、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太原理工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山西中医学院、太原工业学院、晋中学院、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山西职工医学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北大学、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章程

第一章 联盟宗旨

第一条 联盟宗旨:介绍和推广心理学,帮助同学,服务同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广大的高校心理健康爱好者,以科学的心理理论为指导,以实际行动全心全意为高校学生服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反映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 促进不同高校的心理协会之间交换思想和科学信息,特别是,围绕一般或特别有兴趣的心理学问题,组织联盟大会和其他会议;通过对各种出版物的交流,包括综述、电影和自传,为不同高校的心理学文献提供材料;促进会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交流;与其他地区和高校心理卫生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进行合作;从事其他能进一步发展心理科学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本联盟的根本目的是联合山西省各大高校心理协会支持参加联盟的协会在本校提高对心理学的兴趣。

第二章 成员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成员的标准和要求:本联盟由联盟主席、各高校成员组成。成员(各大高校心理协会)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的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第五条 任何拥护联盟宣言、章程和运行规则的心理协会都可以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会员是承担联盟活动的主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联合会章程,自愿参加联合会活动,自愿参与联合会事务,自愿缴纳会费的缔约学校,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申请与批准: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和单位,应向联合会

委员会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格文件。委员会审定合格后,申请方与委员会签订《会员认定书》,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可在会上交流相关材料;

(3)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讲座,交流与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及每年的5.25大型心理剧展演;

(4) 得到本会的研究出版物;

(5)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予以监督;

(6) 有权审议本联盟的期初计划和期末工作总结;

(7) 有权审查本联盟的财务状况;

(8)有优先得到本联盟编印的宣传刊物的权利。

(9) 自由入会,退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度和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7) 按规定缴纳会费;

(8)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 广泛宣传联盟的宗旨和功能,扩大联盟的活动,吸纳赞助;

(10) 对联盟做出的决定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11) 组织协调重要的联盟讨论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12) 维护本联盟的荣誉并促进团体统一,爱护本联盟社会资产;

(13) 认真完成本联盟的委托的工作;

(14) 准时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事前向联盟请假;

(15) 宣传本联盟宗旨,并及时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或意见,更好地服务同学。

第十条 会员会费:

(1) 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2) 会员会费以年费形式缴纳;

(3)会员会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例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的退会和除名

(1) 退会

<1>自由退会;

<2>没有按本章程缴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3>没有按本章程履行义务,视为自行退会;

<4>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例会者,视为自行退会。

(2) 除名

〈1〉 会员违反本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

〈2〉 会员疏于管理,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会员反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3〉 会员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4〉 会员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赞助挪为私用的;

〈5〉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经提示后仍无改进的;

〈6〉 会员因严重违犯国家法令、法规受到法律严重制裁,有损于本会名誉的。

(3) 处理

〈1〉 会员自由退会时,需办理退会手续,与本会解除《会员认定书》;

〈2〉 会员自由退会、自行退会和被除名时,所缴会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二条 联盟主席是联盟的执行机构,联盟主席由成员高校选举投票产生。

第十三条 联盟主席职能: 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维持委员会正常运转;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 联盟主席任期1年。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各缔约高校定期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管理机构给予的活动经费;

(5)其他团体组织,个人的赞助;

(6)其他合法收入;

(7)以本会名义拉得部分赞助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

(1)召开本会例会的支出;

(2)运行及办公费支出;

(3)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联盟的一切费用由联盟副主席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由联盟副主席向联盟主席申请。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挪用委员会经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联盟定期召开例会,为每月的第一周周末。时间以及地点由联盟主席与会员协商后通知。会议议程由联盟主席提前3天发送给各会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有权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二条 例会由秘书长主持,向全体会员汇报工作进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山西高校心理联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以特别文件方式进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西高校心理联盟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高校心理联盟历届主席团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第一届 主席:任 涛、孔思奇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第二届 主席:李 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副主席:张晓龙(山西大学) 王世英(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第三届 主席:王丽媛(山西大学)

副主席:王 栋(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李 倩(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高校心理联盟第四届 主席:郝晓东(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副主席:王 巍(山西大学) 杨毅君(太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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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