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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释义

分会简介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Shandong Provincial Pig Industry Production & Marketing Association,SDPIA)于2002年9月14日由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正式批准成立,是由直接从事养猪生产、加工、贸易、动物疫病防治、咨询、科研、教育、管理的组织或个人以及相关的饲料、兽药、生产设备和器械企业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运用协会的功能,推动本行业的交流、合作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和产业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协会组织由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四级组成,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运作方式上采用5年一换届。2002-2007年,得利斯集团郑和平董事长担任执行会长,2008年4月进行换届选举,继续推选得利斯集团郑和平董事长为会长。

协会成立7年多来,在开拓生猪市场,实行产销对接、进行技术培训、开展经验交流、组织考察学习,支持地方养猪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质生猪生产基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行业内和行业与政府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上级领导的好评和大力支持,使分会不断发展壮大。分会由成立时的81个会员单位发展成为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80多个、准会员1000多个,年出栏生猪1600多万头,年屠宰加工生猪1500多万头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行业组织。

目前,协会主持编写的《现代化猪场生产管理实用技术》一书已印刷至第二版,发行一万六千余册。协会还拥有“山东猪网”网站、双月期刊《生猪产销信息》(本刊现已发行到全省所有的养猪场户)和手机短信等服务平台。分会筹备成立的巾帼联谊会已发展会员80余位。成立的专家组,下设猪场设计与环境控制、良种繁育与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和疫病检测4个组,共有30多位专家,皆为山东养猪业界的技术精英,通过各种方式为养猪户(场)答疑解难。

协会将遵照自身的职责,借助刊物、网络和信息平台,依据自身资源,开展各种活动,为我省乃至全国养猪业的发展与提高起到积极作用。

分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济南市槐村街68号省牧畜局综合楼2-214 室 邮 编:250022

会员管理

入会条件:

 饲养母猪5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肉猪1000头以上的育肥猪场、年屠宰加工10万头的屠宰加工场、相关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知名品牌的猪业相关企业,接受分会章程,愿意交纳会费,认真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会费标准:

一届(五年)一次性收取会费,会员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

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索取并填好入会申请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回秘书处。

2、秘书处进行一定时间的初审,并将其纳入预备会员进行管理,参加分会活动。

3、新申请的会员单位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多数同意后正式批准为分会会员,新申请的理事单位提请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后正式批准为理事单位,发给会员相应的匾牌,参加分会活动,享受优惠服务。

会员待遇:

1、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养猪场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2、赠送《生猪产销信息》、《上海生猪业信息》、《今日养猪业》等专业养猪杂志一份,优先在“山东猪网”网站发布信息;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其他各项服务。

巾帼联谊会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是由山东省济宁原种猪场肖龙荣副厂长牵头组织,由山东省养猪界女性从业者、为养猪业服务的女企业负责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首家成立的唯一的一个以养猪行业女性为成员的组织。 组建成立巾帼联谊会,就是秉承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宗旨,对业界的女同胞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维护女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带动女同胞提高综合素质,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共促猪业发展;总结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探讨养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养猪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整合力量,加强对外沟通联系,搭建对内对外沟通的平台,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同志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省养猪业又好又快发展。 巾帼联谊会的领导班子,济宁原种猪场的肖龙荣场长当选为巾帼联谊会的主任,日照原种猪场刘泽云,高密永恒猪场刘娟,汶上兽医站马香兰站长,PIC中国公司柳毓苓经理当选为副主任;博山猪场的王信红当选为巾帼联谊会的秘书长,高唐大福猪场郝欢喜,远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孙海燕总经理,潍坊集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丁立宏董事长,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肖伟,潍坊中晨康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吕春华当选为副秘书长。 巾帼联谊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秘书处处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山东省畜牧协会下属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是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组织协调下,由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有关研究和推广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济南市槐村街68号)。

第三条 本分会邀请山东省外经贸厅、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对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协调、指导、咨询、服务等职能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实施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出口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协助企业创建优质名牌产品,提高山东省养猪业的养加销水平,搞好品牌管理,并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科技、市场、价格、金融等信息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畜牧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并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研究扩大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促进企业发展的办法、措施。

第七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协助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其贯彻实施。

第八条 本着“民主协商、民主自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原则,组织会员企业制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协调办法,规范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利益。

第九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的活动和国际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推销,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业内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进行行业内优质名牌产品的管理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 就国外对我出口采取反倾销及其它保护措施及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组织有关行业反领销应诉;对本行业会员反映的国外产品在我国、我省内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业情况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生猪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工作,建立先进、稳定、不断发展的生猪良种供应体系;做好生猪饲养、疫病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在生猪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科研单位之间建立起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行业组织,协调和平衡之间的关系与利益。

第十二条 配合出入境检验检设部门做好生猪如工企业在国外的申请注册登记工作,推动会员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第十三条 接受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处理外销中发生的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科研推广及其它相关业务,守法经营;

(三)执行本会的自律公约;

(四)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提交经营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本分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入会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务 会员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分会提供和各项服务;

(三)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分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分会提出申诉;

(五)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和自律公约;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如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六)接受本分会的协调。

第十九务 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分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分会章程;

(二)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三)不执行本行业协议和自律公约;

(四)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分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本分会可建议山东省外经贸厅、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取消其猪肉外调及进出口经营权、种畜繁育、饲料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处分会员须经本分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每二年登记一 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分会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主职权是:

(一)制定并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和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分开的会员大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长、副分会长、秘书长;

(三)领导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吸收企业入会;

(七)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八)组织会员制定行业协调办法、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九)审定对违规企业进行的立案调查。按理事会职权落实处罚;

(十)批准本分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十一)批准本分会饲养协调部、加工销售协调部的成员资格;

(十二)履行政府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提出。本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分会长(一名)、副分会长(二至四名),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分会长、副分会长只能从本届理事单位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分会长是理事会的负责人和召集人。分会长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得侵犯会员单位的权益.不得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理事会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对分会长工作进行评仕。分会长工作如出观重大失误,理事会有权罢免分会长。罢免决定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分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对外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四)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饲养管理协调部、加工销售协调部。各协调部接受理事会委托,分别行使以下职责:

(一) 分别组织制定饲养、加工销售、出口等行业协调办法、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 接受本分会仲裁决定.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调部实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会,与理事会一齐进行换届。加工销售和饲养管理协调部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各协调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部长由分会长或副分会长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人选由省畜牧办公室推荐,提交理事会讨论通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负责处理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三) 负责和省外经贸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业务单位及本分会理事、会员单位联系;

(四) 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报政策信息并提供建议;

(五) 牵头组织业内技术、市场等信息交流;

(六) 组织筹备本分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七)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的其它职责;

(八) 监督本分会章程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 接受会员对各种违反目家法律、法规、分会章程和决议行为的举报,报理事会批准立案。对涉及理事会或分会长、副分会长的举报,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案。对涉及理事会或分会长、副分会长的举报,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案,并进行调查:

(十) 组织对违规会员进行质询;

(十一)对会员的行为进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违规行/1;

(十二)向本分会理事会提交违规仲裁决定;

(十三)履行会员大会和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正式发文须加盖协会印章,并由秘书处发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章程须由二分之一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动议,方可进行修改。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财 务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接受会员自愿的资助和外部捐赠,本分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核查工作、专业技术培训、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促销广告宣传等。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的使用计划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各类财务帐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畜牧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省畜牧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经省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畜牧办公室的监督下.由会员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二九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畜牧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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