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简介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Trace Elemen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TESD)是我省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组成人员来自全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解放军及地方医院、工厂企业等,系自愿结成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1240位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促进微量元素科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面向社会,面向科技,面向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研究会章程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Trace Elemen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简称:TESD。 第二条 性质: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是我省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组成人员来自全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解放军及地方医院、工厂企业等,系自愿结成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促进微量元素科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面向社会,面向科技,面向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官方网站:中华元素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我省微量元素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定期举办学术会议,促进有关学科间的相互渗透,活跃学术思路,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的创新及技术的应用,加强国际与国内的学术交流;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每两年向省科协推荐和申报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每年组织广大会员申报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并进行评奖工作; (三)发挥山东省科普基地的作用,大力组织参观微量元素科普知识展馆,普及微量元素的科学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四)组织推荐奖励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本专业做出重大贡献及学术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五)主动加强与相关的科研机构及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系统内的网络联系; (六)发挥专家特长开展咨询服务,起到技术指导作用: 1.引进科研成果,做好技术推广,发挥向产业化发展中的桥梁作用;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并参与新项目、新产品开发前的论证,新产品的鉴定,成果鉴定与评定等; 3.指导并参与生产企业单位申报与微量元素相关的新药开发、健康相关产品、兽药、中草药的研究开发; 4. 对生产企业研制的新产品,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测试(如:含量测定、稳定性验证、理化、卫生学、毒理试验等)帮助其制定产品质量标准; 5. 帮助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做好GMP、GSP的认证工作,起到技术指导作用; 6. 对企业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新产品,积极联合或组织相关单位的支持与合作; (七)创办科技实体,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八)促进增强行业自律,共铸诚实守信,规范会员的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运行机制,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山东的品牌,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企业生产单位的年检验收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 (九)创办我省的微量元素科学刊物及科普读物,促进我省涉及微量元素研究的优秀论文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工程师、编辑等以上技术职称的微量元素科技人员(含硕士); (四)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科学工作四年以上者,中专毕业工作六年以上,或已具医师、技师等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者; (五) 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的会员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许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凡从事微量元素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应用及教学等工作,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学术团体,均可以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向学会提出请求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修订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奖励、表彰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会的会员;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人代表拟请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的支持; (二) 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 有关部门拨款;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如创办培训班或咨询服务);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民政部“民发(2006)12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鲁发(2006)56号”文的规定收取会费,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高级职称会员每年50元、中级职称会员每年40元,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1000元,企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人,出纳一人。若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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