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学会”)是由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发展我省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是全省食品工业的长远发展提供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推动食品科学技术交流、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有利于集聚、培养、举荐、使用和保护食品科技人才;有利于推动食品行业专家学者、企业之间及与相关学术团体间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推进食品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有利于食品科技基本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有利于支持食品生产、加工、贮藏、制造及流通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有利于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共安全。成立省食品学会,对于推动我省食品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筹备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省民政厅等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顺利开展。2010年5月,省民政厅批复同意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牵头筹备成立省食品学会。2010年11月18日,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成立大会在山东省工商局干部培训中心隆重召开。 机构管理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内部机构设置及各机构的职责权限、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盟等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具体负责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其设立、变更、终止,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须由本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提出书面议案,并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学会不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权限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可以制定其工作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受本学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分支机构,包括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盟等。 第八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学会某个分支机构职能性质相近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组建,其他职能相近的会员单位可作为会员,并协助分支机构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应冠以本学会的全称,如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或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其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学会的会员,并应定期向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理事长、秘书长授权,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以本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冠以本学会全称。如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或联盟等。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以本学会名义或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时,应遵循本学会宗旨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由一名副理事长主管,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各分支机构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主管副理事长对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撤销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负责人或撤销。 (1)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一年内未向学会上报工作情况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办事机构,本学会办事机构包括秘书处、咨询机构及临时机构等。本学会根据横向联合合作需要还可以在山东以外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本学会在外地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经本学会理事长同意或授权,各办事机构可以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但不得以该办事机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本学会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本学会各工作机构应定期或应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要求及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应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本学会各工作机构提交的重要工作建议,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预先讨论,认为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由学会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对工作机构提交的重大报告或建议经过讨论,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修正的,通知提交报告或建议的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或修正,并提交给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筹措。分支机构不应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但其成员单位自愿向该分支机构提供资助的除外。带有公益性质的分支机构,其活动经费确有困难时,可以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核准同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收取费用的,应向本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缴纳该项业务活动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就工作机构相关事宜作出的各项决议,应在决定作出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工作机构,并应在决议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试行,交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文名称: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SHAN DONG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SDIF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发展我省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小区东路24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 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三)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和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书刊,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表彰奖励和推荐工作。 (六) 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积极促进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八)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 在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生,有四年以上实践经验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食品行业有长期实践经验、特殊专长、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 在校学生:本科及以上食品相关专业在校优秀大学生。 (四)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批准,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加盖本学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 优惠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单位会员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个人,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提示半年内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试行,交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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