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2003年10月由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合并而成,下设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后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于1985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济南正式成立。《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明确指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个体工商业者及其它个体劳动者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它的日常工作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伴随着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1999年又成立了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时任省委书记吴官正、省长李春亭等省五大班子主要领导亲切接见会议代表,吴官正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发展,2003年10月,省个私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将两个协会合并。时任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等省五大班子主要领导亲切接见会议代表,张高丽书记、韩寓群省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山东省个私协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充分发挥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促进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广大会员的拥护和欢迎。 服务兴会。服务是立会兴会之本,是协会焕发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和动力。只有服务协会才有活力,创新服务协会才有希望。一是创新法律维权服务。省个私协会于2002年12月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法律维权中心”。目前,全省17个市、146个县级个私协会都已成立了法律维权中心,受理个体私营企业投诉7万多件,为个体私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二是创新招商引资形式。省个私协会紧紧围绕省工商局服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组织全省知名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为会员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等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和服务。从2003年开始,连续四年参与组织赴浙江、广东、福建三省开展经贸考察和招商引资,共签约合同项目728个,引进资金总额862亿元,许多项目已经生根、开花、结果。为把服务会员、服务企业向深层次发展,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还与花旗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融投资活动,为推进中小企业多元化直接融资,开展投融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搭建了有效的服务平台,深受广大会员欢迎。 活动助会。个私协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会员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各级个私协会抓住这一根本,从广大会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影响大、效果好的活动。为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从2002年开始,省个私协会连续六年举办了六届民营企业人才招聘洽谈会,共有8万多名各类人才应聘咨询,解决就业岗位2.9万个,为民营企业架构了人才供需平台。为方便企业选才择才,省个私协会创新人才招聘形式,积极通过“山东红盾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开展网上人才招聘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为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在成功举办WTO高级培训班、鲁粤浙苏民营经济南北论坛的基础上,与山东大学联合筹建了“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培训基地”,利用山大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水平,弥补民营企业家存在的教育培训“先天不足”问题,先后有1500多名民营企业家受到培训。同时,省个私协会还与中国孔子基金会成功举办了“山东省民营企业领袖国学与企业发展高层峰会”,受到民营企业家的广泛好评。 与个体私营经济相伴产生并共同发展、植根于个体私营企业的个私协会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已发展成为组织机构健全、会员队伍庞大、社会作用明显、具有广泛群众性和代表性的政治组织,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个私协会自下而上都建立健全了协会组织,形成了较完整的组织网络。现全省共建立17个市级协会、161个县级协会、1948个基层分会、2016个行业协会、29730个会员小组,协会工作人员有4000多人。目前,全省个体工商户有178.2万户,私营企业37.1万户,从业人员913万人。 多年来,全省个私协系统在山东省工商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服务力度,协会工作年年有新发展,年年取得新成绩,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广大会员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连续多年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个协、省民政厅的通报表彰,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社团组织”“全国个私协系统先进单位”、“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全省双拥工作社会化示范单位”、“山东省优秀社会团体”、“全省年检优秀单位”、“全国个私协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并被世界中小企业协会授予“中小企业扶持机构特别荣誉奖”。各级个私协会根据省个私协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开展了服务广大会员、帮扶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活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个私协会地位不断提高,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帮手。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队伍还将继续发展壮大,对这支队伍教育、引导、服务、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个私协会组织的作用也更为重要。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尚青。内部机构有:综合部、组织联络部、宣传教育部、生产经营指导部、个私企业法律维权中心、《山东工商教育报》编辑部和省属私营企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地点: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省工商局办公大楼,邮政编码:250014 协会办公室各部职责综合部职责:1.协会办公室的内部勤务、行政事务和综合协调。2.全省个私协会费、《山东工商教育报》报款的收缴、使用及事业经费的管理。对下级协会会费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3.全省个私协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协会工作会议的筹备、组织及会务保障,本处(室)会议、学习和集会的召集安排。4.全省个私协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协会办公室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协会工作动态和有关情况的综合上报。5.全省个私协会开展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报表的上报及有关统计资料的提供。6.协会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中个协《光彩》杂志的发行等。 组织联络部职责:1.全省个私协系统组织建设的调研、指导、检查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的创建与行业管理,总结推广各级协会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2.全省个私协系统秘书长和业务人员的培训。3.指导系统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团、工、青、妇的组织建设。4.个体私营人员出境考察、投资等事宜的上报审批,组织会员赴境外进行商务考察。5.全省个私协系统会员发展的组织、指导、统计及对会员的教育管理。6.个私协系统资金互助会的清理整顿。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营指导部职责:1.组织会员开展招聘人才、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生产经营等活动,协调解决影响会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收集整理,并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组织举办个体私营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和有关市场营销、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战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学术讲座。4.指导和组织基层协会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鉴定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5.《山东工商教育报》的广告策划、承揽、信息开发及各种服务等,制定业务创收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教育部职责:1.制定并实施个私协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组织新闻发布会,扩大个私协的社会影响,指导各市个私协的宣传工作。2.总结个体私营业户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组织“光彩之星”、“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活动的评比表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3.抓好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4.编发《山东民营经济》。5.开展个私协宣传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个体私营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职责:1.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依法作出调查、调解。2.宣传、收集党和国家发展和维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解答个体私营业者的咨询。3.协助开展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法律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的素质和水平。4.调研并听取个体私营业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完善并推行有关部门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5.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内部简报等形式,披露严重侵害个体私营业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6.就侵害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代表或支持受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8.为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仲裁、聘请律师、资信调查、履约担保、财产保管、租赁、抵押、项目论证等。提供优质、优惠法律服务。9.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工商教育报》编辑部职责:1.认真贯彻办报宗旨,努力搞好全省工商系统和个私协系统及重要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切实增强报纸的政治性、可读性和实用性。2.报纸的稿件编辑、版面设计和征订发行、纸张采购及印刷、邮发等。3.加强通讯报道网络建设,搞好通讯员培训。4.密切与上级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有关新闻社团组织的业务联系,做好与兄弟新闻单位的业务交流学习工作。5.做好通联工作,处理好与报纸有关的各项业务。6.保管编辑部的印章,搞好物资设备的管理。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属私营企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向省属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2.教育、引导省属会员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守法经营,文明服务。3.在省属会员企业中积极开展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建设工作,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党团组织。4.组织开展专业理论研讨及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为省属会员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企业的市场经营和应变能力。5.认真受理省属会员企业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6.向省私营企业协会及有关方面反映省属私企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7.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属私企进行监管。8.组织省属私企开展同港澳台地区及有关组织和商人的联系与交往,办理出境考察、培训、经商等事宜。有计划地组织省属会员企业赴省内外学习、商务考察和业务洽谈,参加重要的展销会、交易会。9.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为省属会员企业筹集资金、引进人才、职称评定、技术晋级等提供服务。10.组织省属会员企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兴办福利事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山东省个私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lndividual&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SIPEA)。本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个体私营业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作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诉求,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促进创业就业,提供信息、人才、技术、投资融资、展览展销、职称评定、知识产权等服务;组织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开展培训、咨询、辅导; (五)协助党、团、工、妇等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六)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向党委、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推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开展先进会员命名表彰活动,推荐先进会员参加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相关组织、活动,参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会员的称号、荣誉推荐、评选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七)兴办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编辑出版书籍,制作音像制品,为会员提供宣传、文化等服务,为会员兴办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团体会员开展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 (九)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其他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行政区划下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同时也是上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各设区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其他具有相同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组织; 3.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 (三)个人会员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及从业者; 3.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人士可以成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4.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5.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或本会授权团体会员办事机构审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本单位主管或分管本会工作的负责人为本会会长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核定,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审批日常经费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和资助; (三)有关方面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协会资产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会员大会决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授权团体会员按照本会规定收取本辖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特邀个人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可酌情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的开支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每年要对团体会员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若发现侵占、私分和挪用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6月6日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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