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不为已,天诛地灭 |
释义 |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 一、“为我”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力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有序化规模的不断增长过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有序化规模,换而言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消费的规模总量。也就是说,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会自发地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 价值工程学提出了一个基本理念:任何工程系统都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系统同样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取得最大的功能效应。因此把这个基本理念拓展延伸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就形成了广义的社会学理念:任何系统或主体都会追求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 统一价值论认为,任何事物对于人类主体都将产生两个方面的价值作用:一方面,任何事物都可以对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功能效应(即功能价值),另一方面人类主体在接受其功能效应的过程中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耗散价值),那么,单位时间的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之比值,就构成了该事物的“价值率”。理论证明: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越多地扩大其存在规模;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就会越多地把向该事物所投入的价值资源抽调出来,从而越多地缩小其存在规模。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对它的肯定态度就会越坚决,对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加速了它的发展;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对它的否定态度就会越强烈,对它的反对力度就越大,从而加速了它的灭亡。这就是“价值取向性法则”。 总之,“追求价值率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主体一切行为和思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里特别要强调几点: 1、“利益最大化”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不能因为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利益最大化”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不能因为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3、“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利益最大化”是全面价值层次的,而不是单一价值层次的。不能因为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精神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因为追求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爱与尊重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5、“利益最大化”是客观意义的,而不是主观意义。不能因为追求主观感受的愉悦性、刺激性程度的最大化,而牺牲客观获得的利益的最大化。 6、“利益最大化”是综合性的,而不是片面性的。不能因为追求显性的、现实的、直接的、本体的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隐性的、可能的、间接的、关联体的利益的最大化。 7、“利益最大化”是辩证意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的。许多负面利益往往隐含着正面利益,敌方的利益往往隐含着友方的利益,痛苦与磨难往往为成功创造了条件。 不难发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上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最为通俗、最为形象、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二、“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许多人认为“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绝对对立的。事实上,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这就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总之,“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为我”,是一种间接的“为我”,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为我”。 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的价值需要可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等四个基本层次,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显然,在一个有着密切利益相关性的社会里,人只有表现出充分多的“利他”行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敬与爱戴,其劳动能力、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且每当自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得到他人真诚的帮助,这样,“利他”行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 由于社会分工的大量产生,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相关性远远高于低等动物,因此人类社会的“利他”行为也远远多于低等动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 三、社会为何不能推崇它许多人虽然在内心深处认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个哲学命题,但为何几乎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误导人们忽略实施许多有益于社会的利他行为。 1、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 2、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 3、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 4、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 5、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 6、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 7、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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