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释义 | 仁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总 则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 , 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 , 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3.5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6 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 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 1.5.l 自然灾害。本市自然灾害主要有 : 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由于气象因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加之人类活动的影响增多,较常发生暴雨和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春旱、伏旱、秋风、凝冻、倒春寒时有发生,冬、春季易形成浓雾天气,春季森林火灾频发,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 1.5.2 事故灾难。本市事故灾难主要有: 生产安全事故 ( 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 )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 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等 ) 、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随着经济的发展 , 本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 事故多发,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 , 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市卫生基础设施缺乏 , 防疫防治体系薄弱,传染病发病率较高;一旦发生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有效控制难度大;群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5.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市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较多。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爆炸、投毒、杀人、绑架、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6 适用范围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预案“附录”。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仁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21个专门指挥机构;市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武装部长、分管副市长、武警中队中队长、市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国防科工办、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市信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气象局、市电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市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必要时,可决定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县( 区、市 )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市应急委决定;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 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市应急委聘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 按照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市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 , 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 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市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电信局;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 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2.1.7 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职责详见各专题 (子) 预案。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市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消防部队,省、遵义驻仁各单位要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3.1 信息平台 3.1.1 整合全市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气象、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监管、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粮食、民政、畜牧、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仁怀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市应急信息系统 ), 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 联接市、乡两级应急办和市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 , 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 市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市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上报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市应急办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 3.2.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县(区、市)。一般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有关县( 区、市)人民政府;较大事件、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分别按程序及时上报,分别由遵义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外地州(市、地)人民政府、外省(区、市)人民政府。 3.2.6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图家有关规定办理。应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联接市、乡两级应急办和市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预测、预警4.l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物价、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各自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通报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1.3 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2 预警 4.2.l 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 预警的发布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红色预警信号由市级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市级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遵义市在本市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 按省、遵义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基本应急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市应急委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 ( 子 )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请求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帮助进行应急处置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供帮助。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外县(市)发生涉及本市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市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 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公安局、市外宣中心、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办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及时将市应急委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3.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应急委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5.3.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 ( 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 ) 、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 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驻市部队、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 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 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文体广电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6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 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 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7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 案, 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5.4 重大突发公共事侍应急处置 5.4.1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5.4.2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市应急办与相关专门指挥机 构及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向市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传达市应急委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5.5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 , 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市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市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决定,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市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6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7 应急结束 5.7.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 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主任 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 急处置工作。 5.7.2 现场指挥部指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在2天内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 6.1.l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 ( 居 ) 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 , 妥善进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 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未参加保险的, 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 。 6.1.4 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 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 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 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 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 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思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 , 并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援助。由市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专家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 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 , 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 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 7. 保障措施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农业、 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 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市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 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 , 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7.2 通信保障 7.2.1 市电信局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 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市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l 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市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资金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7.6.2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 物资保障 7.7.1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台帐和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经贸、民政、粮食、商务、农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市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 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 , 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市应急办。 7.9 社会动员保障 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0 其他保障 7.10.1 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 , 要设立应急标志 , 并 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0.2 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 共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教育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培强自救,互救能力,提 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 居 ) 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市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 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市委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8.3 演练 市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 , 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市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 , 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 , 提高应急能力。 9. 附则9.1 奖惩 9.1.1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 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 , 不服从指挥 , 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陷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 , 组织制定相应专题 ( 子 ) 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乡两级预案体系。 9.2.3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题 ( 子 ) 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 《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9.4 名词 突发公共事件 :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 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社会心理援助 : 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引起受害者发生心理强烈波动和不安情绪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害者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 : 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 , 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 : 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其它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 : 指两个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 9.6本预案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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