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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释义

根据遵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574号)精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全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结合仁怀实际,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遵义市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定于2005年8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交通局负责,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从8月25日至9月10日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技术业务规范和经营资格等情况。

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督促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个人防护用具是否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罐体安装是否牢固,车辆轮胎是否符合安全行驶要求,车辆制动性能是否良好,驾驶员是否接受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是否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发放《安全技术说明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等。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交通局要对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市技监局、市经贸局、市安监局配合)

8月25日至9月10日,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技监局等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技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的做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逐台登记造册,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户籍化管理制度,详细检查记录驾驶员的交通违法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安全运技术状况,车辆是否存在大吨小标,车辆保险情况,车辆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安监部门要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到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质监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必须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提高液态和气态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的本质安全度,增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

经贸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

8月25日至9月10日,市交通局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重新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要相对固定;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要定期对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通报。交通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查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通报制度。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得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部门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公安部门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公安部门要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等向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主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经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通知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处理;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行动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9月15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市质检局配合)

从9月5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9人1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9月10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驻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公安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局、市环保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何勇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负责,加强调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9月15日前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专项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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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