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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缺陷责任期
释义

简介

名称

中文词条名:缺陷责任期

英文词条名: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定义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新教材上的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国内公路工程一般为二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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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