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商业消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全国商业消防协会是经原商业部、公安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由商品流通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属专业性、非营利性、面向社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宗旨: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商品流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 主要任务针对商品流通部门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信息交流和商讨对策; 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 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编辑出版《商业消防资料》及消防安全书刊,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接受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有关商品流通方面消防安全的工作任务; 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中国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可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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