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
释义 |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不隶属任何部门,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组织机构,而是城管(执法)局长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交流机制,于2007年9月21日在江苏淮安由全国近百位城管(执法)局长自愿发起创立,旨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各城市之间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经验,研究探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新经验、新方法,不断推进城管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信息自愿参与的会议理事单位不需要交纳费用。每年一次年会,轮流举办。也可围绕某项工作举办专题会议,还可举办分省、分区域、分类别的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会议期间,一切事务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休会期间,委托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为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会议成员单位集体作为香港中国城市国际协会会员(享受免交会员费待遇),以便更好学习世界各地城市管理经验。 城管队员手握执法权,他们最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在一个提倡依法治国的国度,执法者一定要懂法和对法律理解透彻,才能胜任执法工作。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章程(2007年9月21日第一届年会制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是由参加“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经验交流会”的与会城管执法局长、副局长自愿发起建立的 会议机制。目的是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各城市之间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经验,研究探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新经验、新方法,不断推进城管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2条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3条“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活动宗旨是:普及城管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沟通城管工作信息,研讨城管工作问题,交流城管工作经验,汲取海外城管智慧,推介城管工作先进单位,促进城管工作水平提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城市服务。 第4条“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创会单位为江苏省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二章 会议活动与服务内容 第5条“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主要活动与服务内容: 1、每年举办一次大会,推出一批先进典型经验;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企业列席会议,专题介绍城管新装备、新技术; 2、经常举办小型的座谈会、报告会、调研会和区域性城管局长联席会等,沟通信息,研讨工作,交流经验,推动解决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城管执法工作网上咨询交流信息平台,方便参加单位与领导、专家网上交流,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4、定期编印《全国城管执法信息》; 5、为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6、会议成员单位集体作为香港中国城市国际协会的会员(享受免除会员费待遇),加强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城市管理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学习、研讨世界各地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6条 设立创会会长1名,由“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主要发起城市城管局长担任,负责提供创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所需要的一切支持,为终身荣誉。 第7条 设立轮值会长1名,由“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年度大会承办城市城管(执法)局长担任,负责办好“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年度大会,提供“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一年的工作费用。任期一个年度,轮值会长离任后一律担任名誉会长,为终身荣誉。 第8条 为保证活动的持续稳定性和专业水平,设立执行会长1名,由对创立、完善“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担任,负责指导、协调整个工作,并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的具体工作,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9条 设立副会长若干名,依据本人意愿,考虑地区均衡,由执行会长提名,在参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城市城管执法局长中选任,配合、协助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协助发展新成员,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10条 设立常务理事若干人,依据本人意愿,由参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的地级以上城市城管执法局长担任,经验特别突出的县级市城管执法局长适当考虑,参与有关事务决策,协助发展新成员,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11条 设立理事若干人,由参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的县级以上城市(或县、区)城管局长担任,参与有关事务决策,协助发展新成员,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12条 设立顾问若干人,邀请对创立、完善“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有贡献的领导担任,负责指导会议工作,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13条 为办好“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设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分别在淮安、北京两地办公,以淮安为主体,以北京为主导,负责会议组织、联络、调研、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发展新成员、档案管理、沟通企业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设秘书长1名,由执行会长兼任。设立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的日常事务委托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承办,以便减少成本。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14条 全国各市、县、区城管执法局参加“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作为理事单位,不需要交纳费用。但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当自愿提供一定的资助,或协助联系企业给予资助。 第15条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的日常工作费用,由轮值会长单位支付,“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淮安)的日常工作费用,由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第16条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年度大会费用,与会代表收取会务费,食宿费用自理,不足部分由大会承办单位补贴。各类小型的座谈会、报告会、调研会和区域性城管局长联席会等费用,与会代表食宿费用自理,会务费用由承办单位补贴。 第17条 网上咨询交流信息平台自愿交费使用,《全国城管执法信息》(每月1-2期)自愿交费订阅。不足部分由秘书处(北京)自筹。 第五章 会议成员 第18条“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发起人单位,为“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创会理事单位,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单位,为创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19条 2007年9月21日之后,全国各市、县、区城管执法局希望参加“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作为理事单位的,应当先填写《理事单位申请登记表》,由执行会长提请年度大会表决通过,接纳为新成员。为“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提供资助的有关企业,可邀请作为特邀理事单位。 第20条 当选为创会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21条 为“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会议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22条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大会活动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23条 由执行会长提请年度大会审议,经过3/4以上与会成员具名表决通过,本章程可以修订。 第24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21日起生效。 第2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秘书处(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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