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权能分治 |
释义 | 孙中山先生第一次表述“权能分治”思想,是在他1922年发表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或者受人民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权能分治孙中山先生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或者“民权”)和“治权”两部分,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权能分治”也就是“权能分开”的意思。 政治权力分类这样,国家的政治权力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权能分治”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完全交给政府去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可以行使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3] 民权分类孙中山把“民权”又分为四个部分,以便于人民理解和行使,它们是:“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这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孙中山对其极为重视,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这好比是新式的机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机器的自动。”[4]而创制权和复决权是人民管理国家法律的权力,“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关于这种权,叫做创制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好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5] “能”的分类同样,孙中山把“治权”,即“能”,也分成五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个机关来行使。以上便是孙中山先生“权能分治”的内容。他断言:有了这种政权和治权,就能够“造就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6]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