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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区域中心城市
释义

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大陆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中国国家区域中心城市的概念范围在2010年2月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被调整为中国地理大区的区域中心,而非省级区域的区域中心。

中文名称:区域中心城市

外文名称:Regional Centre for Cities

区域中心城市:沈阳/南京/武汉/深圳/成都/西安

国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

城建标准

从现代化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属性和功能看,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标准应包括十个方面:

第一,快捷的交通。为实现快捷的交通,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公路交通与轨道交通的互补关系,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高架铁路;二是公共交通与私人轿车的互补关系;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互补关系;四是交通网密度与每条道路负载量的互补关系;五是市内交通与城市周边交通网的互补关系;六是城市主干道之间及主干道与其他道路的互补关系。

第二,快速的通讯。包括:快速的有线通讯,包括对各种条块分割的有线通讯网络进行有效整合与推动经营性竞争;快速的无线通讯,包括促进各种无线网络的有机经营配合与竞争;促进有线通讯网与无线通讯网的有效配合与竞争;信息高速公路和信息港的有效形成;邮政与各种快速递送形式的有效配合。

第三,良好的环境。包括:应有的城市绿地面积;应有数量的城市树林及树木;良好的空气质量;浓厚的文化氛围;充足的公共性娱乐与休闲场所;快洁的污水与垃圾处理系统;充足与洁净的城市用水;无污染的城市能源使用结构,包括煤、电、气、油的使用比例结构及各类供暖和供冷方式的有效搭配。

第四,方便的服务。包括:有效的生活服务,即商业中心和商业体系的合理搭配并具有高效性;有效的工作服务,即商务中心与商务体系的合理搭配并具有高效性。

第五,合理的布局。包括区域性中心城市自身的合理布局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的合理布局;合理布局涉及到各种产业布局、居住地布局、公共活动场所布局及产业、居住、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布局等;合理布局的原则包括专门化组区原则和各组区之间的相互协调原则。

第六,有效的带动功能。这种功能的有效发挥是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标准之一。区域性中心城市如果发挥不了区域性的带动功能,也就失去了作为中心城市的资格。例如,有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有科教中心、商贸中心、文化中心、信息中心的功能,这就要求必须要在城建中充分地体现这些功能的发挥,若不能发挥这些功能,城建就是失败的。

第七,鲜明的特色。主要指区域性中心城市在历史、区位、文化、自然等方面的特色,必须在城建中充分体现出来。当然,也可以搞些人为的特色,比如建造知名的高层建筑。

第八,深厚的潜力。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设不是某个历史时期就能全部完成的,而是要根据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也就是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而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在城建中要使该城市具有深厚的发展潜力,形成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能破坏它的可持续发展性。

第九,应有的规模。不同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可能会在组团模式或连片模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它们必须都应有规模,即在城市人口、城市面积等方面。没有应有的规模,区域性中心城市是不可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规模应参照发达国家的标准。

第十,强烈的开放。是指区域性中心城市要有强烈的开放性,因而不仅在会议中心、展览中心、体育中心、影视中心等具有开放功能的城市基础设施上,要体现现代化与开放的色彩,而且要在机场及车站等交通设施等方面,也要体现现代化与开放的原则,从而形成全方位的开放性。

城建成本

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需要大量的投资,即建设成本。如何看待和确定城建成本的大小?这是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并争执最多的问题。现在我国评价和审批城建成本主要采取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额本身的大小来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例如,市长根据交通需要提出某条路的费用为2个亿,但有关部门往往会单从2个亿这个数额本身出发,认为费用太高,要求压缩费用。实际上修这条路确实需要2个亿。结果是费用被压缩后修的路,根本达不到预定的功能和标准水平,使得交通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可能路刚修完没有多久,又需要重修。

因此,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不能单从费用本身出发,而应从城建项目的功能及社会效益

上评价费用高低。如果城建项目达到了预定的功能,城建费用再高也不能算高;如果城建项目获取了很大的社会效益,项目本身的费用再高也不算高。因此,在评价城建成本上应把投资成本与项目功能及社会效益联系起来,也就是采取功能成本与效益成本法评价和审批城建成本。

建设费用是由建设项目本身的功能及它所要达到的社会效益所决定的,为了其功能的发挥和其社会效益的获取,应该投多少,就必须投多少,不能因为费用高而压缩应有的投资费用。因此,目前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的投资成本法必须调整,应从城建项目的功能及其社会效益上分析城建费用问题。

城建模式

所谓城建模式,是指城建费用采用何种方法筹措的问题。在现实中有如下几种模式:

财政模式

即依靠财政投资推动城建。任何级别的城市城建都要靠财政的投资,这是对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凡是直接利用该城市功能的其他级别的财政,也要进行城建投资。例如,北京市城建不能光靠北京市财政,而是要靠中央财政支持,因为它具有首都的功能。再例如,长沙市城建就不能光靠长沙市财政,因为长沙市还有湖南省会的功能,省财政也需要投资。

资源模式

即政府通过对自己可按资源的变现而筹措城建资金。例如,政府可利用土地资源及特许项目的垄断权力,换取城建资金。以资源换城建费用的原则是对的。

集资模式

即城建费用可通过向直接受益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方式获得,这种模式对某些社区城建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用的。当然,这种集资应在被集资者自身愿意的基础上进行,因而不能一概否认集资搞城建的作法。

商业运作模式

即将那些可作为商业运作的城建项目交给民间资本去投资,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收益权,当收益权到期后,再将该城建项目作为公共产品来使用。商业运作模式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条件下,是城建的一种有效模式。

举债模式

即政府可通过向居民及银行借债的方式筹措城建资金。举债推动城建是对的,不能一概反对,关键是要举债适度,资金运用得当和高效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关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发城建债券而筹措城建资金。

以上五种模式,可有效地协调地使用,即将它们配合使用,不要只采用某种模式而废弃别的模式,而且应形成一种合力,使各种模式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推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的发展。

中国中心城市(2005年旧版)

国家中心城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广州

香港

区域中心城市

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深圳、成都、西安、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中国中心城市(2010年新版)

国家中心城市

北京(华北)

天津(华北)

上海(华东)

重庆(西南)

广州(华南)

区域中心城市

沈阳(东北)

南京(华东)

武汉(华中)

深圳(华南)

成都(西南)

西安(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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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