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丘濬 |
释义 | 丘濬 (《诗话总龟》作丘瑃)(960~1279)字道源,黟(今安徽黟县)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进士,景祐间为句容县令,官至殿中丞。读《易》悟“损”、“益”二卦,能通数,知未来兴废,尝语家人曰:“吾寿终九九”,后果八十一卒于池州。 宋代易学家人物简介著有《天乙遁甲赋》、《观时感事诗》各一卷,文集十五卷,已佚。《新安志》卷八、弘治《徽州府志》卷八均有传。 史籍文载《江南通志》载:“浚,天圣中进士,为句容令,历官至殿中丞。多宦绩,尝上《感事》百篇,往往刺讥权贵。执政请诛之,仁宗曰:‘狂夫之言,圣人择焉。古有郇谟哭市,其斯人之徒欤?’”云云。据此,浚之品学必有大过人者,惜其著作不传。明丘琼山姓名与之适同,岂无心暗合耶(尤展成《明艺文志》误以浚所撰《牡丹荣辱志》为明丘琼山作,《四库存目》中讥之)? 明代大学士人物简介丘濬(1421?~1495)字仲深,号深庵、玉峰、琼山,别号海山老人,琼山府城镇下田村(今金花村)人。出生日期不详,一说生于永乐十八年(1420),另说生于永乐十六年或永乐十九年。 幼聪敏,正统九年(1444)乡试中解元,三年后,入国子监。景泰五年(1454)王尧臣榜进士,因长相丑陋,仅列二甲第一,参与《寰宇通志》的编纂。成化元年(1465),升为侍讲。明孝宗时期,官至文渊阁大学士。晚年“右目失明”,“犹披览不辍”。弘治八年(1495)卒于任上。諡号文庄。葬於海南琼山郊水头村。 著有《大学衍义补》160卷、《世史正纲》、《家礼仪节》、《伍伦全备忠孝记》、《朱子学的》、《丘文庄集》、《琼台集》等。 梁章钜称丘濬相当於欧阳修,有“转移文运之功”。丘濬推崇理学,撰有《伍伦全备记》,写伍伦全、伍伦备一家满门忠孝事,宣扬封建教化,徐复祚批评此剧“全是措大书袋子语,陈臭腐烂,令人呕秽”。《名臣录》称丘濬“国朝大臣,律己之严,理学之博,著述之富,无出其右者”,《四库全书提要》说:“浚记诵淹博,冠绝一时,文章尔雅,有明一代,不得不置作者之列。”何乔新把他和张九龄、佘靖及崔如并称为“岭南四杰”。钱穆称丘濬“不仅为琼岛之大人物,乃中国史上第一流人物也。” 细说丘濬在今海南省海口市郊水头村有一座高六米的石墓,墓前有一块四米四高的碑,碑上刻有:“皇明敕葬”四字。墓里面是躺的便是与海瑞合称“海南双壁”的丘(邱)浚(濬)和他夫人吴氏。 如果康乾也能算盛世,那么明朝的“弘治中兴”有过之而不及。而弘治的中兴多多少少也是不能离开丘浚的一些功劳。 丘浚(濬),字仲深,号琛庵,又号玉峰、琼台,别号海山道人,世以“琼山”尊之,也称琼台先生。琼山人,永乐十九年(1421)生于广东省琼州府(今海南省海口市),弘治八年(1495)病去世。活了七十五岁的他,从英宗到孝宗四朝为官,官至文渊阁大学士(相当于宰相)。死后“赠太傅,谥文庄”。 丘浚这个人小时候很可怜,家里很穷,七岁的时候父亲又去世了,全靠他的母亲李氏把他抚养长大,教他读书。欣慰的是丘浚不仅好学,人还很聪明,明史载:“过目成诵”、“家贫无书,尝走数百年借书,必得乃已。”其人勤奋好学可见一斑。而且他从祖父丘普之言,定要做到“拓吾祖业,达而为良相,以济天下。”不难看出他从小志向就远大,所以博览群书。 学识渊博在他二十三岁,即正统九年(1444)的时候应乡试中解元。三年后,入国子监读书,深受器重,名气益盛。在景泰五年(1454)复试于礼部,名列前茅,但因其长相丑陋,只赐得个殿试二甲第一登进士(传胪)。后来文名远扬,被选入翰林院。当时选入翰林的只十人,丘浚为庶吉士之首,一时“名动京师”,就叫他去参与《寰宇通志》的编纂编。该书写成后,被提升为翰林院编修。 成化元年(1465),宪宗即位后,丘浚晋升为侍讲,并受命参与编纂《英宗皇帝实录》。三年后,书编成,又被提升为侍讲学士。每次讲学,英宗皇帝都为丘浚渊博的学识与其洪亮流利的言词所吸引,聚精会神听讲,敬服不已。后受命编修《宋元纲目》明成化十三年(1477)该书在他渊博的学识和辛勤笔耕下完成。成书后,擢升翰林院学士。稍后,再晋升为国子监祭酒。过三年(1480)丘浚被加礼部侍郎,仍掌国子监事。在掌太学的年月里,由于他才识过人,广集诸子百家有关治国济民之说,依据西山真德秀的《大学衍义》,精心钻研,作出新见解,增补了一百六十卷,形成了巨著《大学衍义补》。 丘浚的这些成就都是因为其人好学,他是活到老学到老,导致晚年“右目失明”,但是他“犹披览不辍”。所以说,聪明只是很小的因素,作为一个过目成诵的人,也是靠的勤奋和毅力。所以,明史赞他“以博综闻”的评价是非常公正的。而国学大师钱穆也认为:丘濬“不仅为琼岛之大人物,乃中国史上第一流人物也。” 他在各个领域都有非常深的造诣。可谓之通儒,在文学方面有“诗文满天下”的称号,但他自己以精通经济而自负。在《大学衍义补》中有二十三卷都是专讲经济的,西方过了近两个世纪左右才发现他们的一些观点在《大学衍义补》中早就有了,俄国的思想家列宁称其为“中国十五世纪经济思想的杰出代表人物。”其思想有继承孔子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的自由经济思想,提倡取用有度,主张“互市立法”等。 在明朝海运方面他也是大力主张和出谋划策,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浚甚至对海道踏勘、航海安全、船厂选址、海舟吨位、抽税比例等都作了一番叙述。也许这跟他从小在海南这座沿海城市长大有很大的关系。 人品高尚丘浚不仅学识渊博,在人品上也是非常值得称赞的。有一次,翰林院侍讲参加《英宗实录》的修撰,当写到兵部尚书于谦之死问题时,有人要按照当时定的谋图不轨的罪名来写,丘浚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是于谦守卫北京,大明江山可能都保不住了,这个功绩不可磨灭。夺门之变时说他谋反,现在时间过去了,我们看清楚了,不是那么回事,对他的诬陷不能不给洗刷。杀于谦是英宗复辟的需要,英宗才死不久,丘濬就敢于直言,是冒着较大风险的,可见他是正直的,因而不计个人利害。 民族理想丘浚这个人是非常有民族大义的,他的民族思想浸润着深厚的中国传统的礼仪文化精神。丘浚从地域,文化,政治等等来阐述他的“内华外夷”思想。由于他经历了土木之变,在这次事变之中一些内附之人“乘机易服”、“劫掠平民”甚至为敌向导。所以他在《大学衍义补》中提到“夷狄内附”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当然,他也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但是,他并不主张对其他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他指出:“大地间有华夷,犹天之有阴阳。有此必有彼,决无灭绝其类之理。”所以说他的华夷之辩思想是非常中肯和理性温和的。 丘浚还正确的认识到蒙元的实质:“有华夏纯全之世,汉唐是也。有华夏割据之世,三国是也。有华夏分裂之世,南北朝及宋南渡是也。有华夷混乱之世,东晋及五代是也。若夫胡元。则又为夷狄全纯之世焉。噫!世道至此,坏乱极矣。” 明代史家看到他对弘治新政的形成是有着重要影响的,他对朝廷中种种弊端的预见,和他阻止了宦官李广等的揽权干政。所以誉他为“中兴贤辅”、“当代通儒”。可是今人对他研究为何如此之少?想想,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似乎对明代的那些辉煌事迹,人物等等研究比起所谓的康乾盛世都那么逊色。这又似乎是从满清延续下来的,清代几种笔记中有对丘浚的捕风捉影的攻击,纪晓岚等还公然在《四库全书提要》中就说他是“率意妄作,为史家未有的变例,可谓谬诞”,“立说多偏驳不经”。这可能是因为他的华夷之辩思想让他受到非议吧。 著作详介经济方面 《大学衍义补》一书中的“固邦本”、“制国用”两部分凡23卷,分类摘录了前人的一些经济论述,并提出新的见解。其经济思想包括:①富民思想。认为必须满足人们对财富的欲望。但“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不能“夺富与贫”。说富民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贫民要“赖从举贷”,“ 国家亦将赖焉”。他说的富民,包括地主和商人。②田制思想。提出“配丁田法”,主张每丁可占有田1顷,已超过1顷的,不问,但不得再买。同时提出力役改革,即不单纯按丁征役,而是按有田之丁征发。③工商业思想。认为国家不应与商贾争利。富商就是富国,“贫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哉”(《市余之令》)。④理财思想。提出:“理财者,乃为民而理,理民之财尔”,所谓为民理财,即发展生产,使民有财,取民之财要合乎义理;反对将国家财政“专用之以奉一人”。 法律及制度方面 所著《大学衍义补》,其中曾就历代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注,对研究古代法律和法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总结、继承和发展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结合明代晚期的政治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一些主要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用刑狱去“生民之梗”,行“天讨之公” 。 他根据《易经》的“系辞”和宋代道学家对它的解释,认为刑狱的出现,是顺应“天地自然之理”,旨在“去天下之梗”,正如天地万物,凡是给造物者以梗阻的,“必用雷电击搏之”一样,“圣人”治天下,对于“有为生民之梗者”,也“必用刑狱断制之”。由此他阐发了所谓“天讨”说,认为“天为民以立君”,“君为民以立政”。国家立法的目的,乃在于除暴安善,“牧养斯民”,是“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的体现。他继承儒家天意即民意的“重民”思想,认为“人君之刑赏,非一人喜怒之私,乃众人好恶之公”。既然如此,人君秉承天意,就应行“天讨之至公”,奉天讨罪,顺应天时。例如“仲春”的时候不应用刑,“孟夏”以后天气炎暑,要分别罪的轻重,迅速结案,能宽纵的予以宽纵;至于决断死刑,则应待到“孟冬”“纯阴”之月。这些道理,大抵都是自董仲舒以来的“天人交感”之说在法律理论上的进一步发挥。 “德礼刑政”缺一不可 他强调崇礼重法,明刑弼教,认为治国之道,虽然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缺少的。他说:只有政刑而没有德礼,叫做“徒法”;只有德礼而没有政刑,叫做“徒善”。“徒法”和“徒善”都治理不好国家。所以这四者对于为政是不可缺一的。这是因为,为政之本在于“修德以化民”,如果化之以德而还有不服的,就必须用礼来齐一他们的行动,以使“德化可行”。但如果“导之而不从,化之而不齐”,那就非有“法制禁令”不可了。这种德礼刑政的统一观,也是植基于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 “法”与“人”都是“为治之具”。他认为,“法”与“人”的功用在于:“人以为咨询谋为之用”,是治理国家的主体;“法以为持循凭藉之资”,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但是,人的作用的发挥,不能离开法,人如果不与法“兼用”,便将无所依持。所以法与人应当相互为用。但比较起来,法毕竟居于首要的地位。因为人非皆贤,即使是贤者,也总是会老死,而法却能长存;人“不幸而老成凋丧,而先王之旧法幸有存者,持循而凭藉之,犹可以系人心、延国祚,而不至于倾覆”。这表现了他和一般儒者所持的“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的“人治”论,有着重要的差别。 立法必须“应经合义”与合情便民。 他认为国家立法,必须以儒家经典规定的封建纲常道德为指导,一切准于礼义。他说:礼和义都出之于儒家经典。人总是违反了礼义然后才入于刑罚的。“为学而不本于六经,非正学;立言而不祖于六经,非雅言;施治而不本于六经,非善治”;制法而不本于六经,便不会“知其所以然之故与其当然之则”,也就不可能是“良法”。所以,一定要象汉代那样:“论事往往主于经义,而言刑者必与礼并。”他要求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使不悖于经义。同时,由于儒家经典是“天理”与“民心”的体现,因而立法还必须“以便民为本”。他反对用过多过繁的经济法令去限制农、工、商业的发展,反对由官方垄断盐、铁、茶诸业与民争利。这些观点反映了当时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亟需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守法、执法应当“坚如金石,信如四时”。 关于守法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是“循天理之公,而不恂乎人欲之私”的治国工具,君臣上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做到“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君主更应“顺天”、“遵经”、“畏民”,率先遵守。他指出,人君惩罚犯罪,是承天意、安民生,为了国家之“公”,而非一己之“私”,决不应违反法律办事。据此,他反对由君主设立“诏狱”。他针对当时的一些弊端说:“人臣有罪或至加以鸩毒,惟恐外闻”,是不符合“天命天讨之至公”的原则的。因为,国家有一定的制度,设立了专管刑赏的官吏和囚禁罪犯的监狱,无论是大罪小罪,都有专门的机关负责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别开旁门”,至使权归于一人,祸及于百姓。所以,他勉励法吏“守法不挠”,不应当“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而应当“执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 原情定罪和慎刑恤狱 在研究了犯罪的原因之后,他既从阶级偏见出发,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小人”之“劣性”,同时也通过具体分析,认为是由于横征暴敛、酷刑苛法造成“力穷则怼”的结果。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他主张“原情以定罪”,慎刑恤狱:一方面强调实地调查,“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属”,要求掌握原、被告的情况。同时反对在审判中“以严刑加之”、“以盛怒临之”,而主张允许被告大胆陈述,使“输其情”。他还重视收集和仔细审核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物,要求都“无一之参错”。最后通过综合研究,“核其实”、“审其疑”,完全弄清案情,合情合理地依法定罪。另一方面,强调分别罪情的轻重,慎重量刑,“哀敬以折狱”,做到“有是实而后可加以是名,有是罪而后可施以是刑”,以期罚当其罪,使“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这样,才能使判刑轻重和杀戮与否都合乎中道,以达到“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的局面。他还主张在原情的基础上做到“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他认为“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是使刑官“宁失入而不敢失出”的根本原因,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书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精神的。因此,他主张加重“失入”的罪责。此外,在反对刑讯,反对使用族刑、肉刑和以金赎罪,以及在要求严格规定比附类推的适用和死刑复核的程序等方面,他也提出了不少合理的见解。这一切不仅在明代中、后期,而且在明以后的法律思想领域,都发生了较好的影响。 诗作选摘【花径二首(其二)】 闲来无事学栽花,每日朝回玩物华。 不是偷闲作时态,要分春意到贫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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