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镇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
释义 | 为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市政府将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2.2 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当粮食出现应急状态时,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1.2.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镇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有效供求出现紧张状态的事件。 1.4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4.1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预警):市场粮食供应出现波动,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并出现一些不稳定现象。 1.4.2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预警):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百分之三十以上,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不稳定现象。 1.4.3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预警):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 1.4.4 特急状态(Ⅰ级、红色预警):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十分紧张。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成立清镇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2.2 指挥部职责 分析粮食市场形式,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工作;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贵阳市人民政府以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根据形式、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相关部门职责 2.4.1 市粮食局: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市场粮食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粮情监测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油等。 2.4.2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搞好全市粮食应急的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2.4.3 市新闻媒体部门(宣传部、文广局):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4.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持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4.5 市发改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的意见,负责会同交通、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做好运力和能源的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应急加工和调度的需要,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规范市场流通持序,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2.4.6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安排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所产生的粮食价差及有关费用补贴,并监督使用。 2.4.7 农发行: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资金的贷款支持。 2.4.8 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意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4.9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市场持序。 2.4.10 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督,对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4.11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粮油食品卫生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生产、销售粮油食品,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食品进入市场。 2.4.12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的违法行为。 2.4.13 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在粮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救灾粮发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4.14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及品种建议,确保种子的供应。 2.4.15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市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市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及应急准备 3.1 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案信息网络系统。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现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3.2 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 3.3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3.3.1 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保证粮源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建立与国内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3.3.2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实际,粮食应急加工设在清镇国家粮食储备库米厂。 3.3.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我市驻军、警、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全市共设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5个,分别设在红枫湖镇(4个点,主要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城区内大型超市供应)、站街、条子场、新发、卫城、暗流、王庄、新店、犁倭、流长、麦格、百花(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供应)。 3.3.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点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3.3.5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保证通信畅通。 3.3.6 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日常业务,又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队伍,保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3.4 信息监测与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在全市粮食系统建立对粮食的市场供应、市场价格以及仓储情况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 3.4.1 信息分析。各信息监测点对收集的信息首先报经市粮食局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3.4.2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常规信息:常规信息实行一周一报,由市粮食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实现对粮油信息的监测监控。 重要信息:市粮食局监测到粮油供应有可能出现紧张状态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清镇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3.4.3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4.4 监管及责任 市粮食局对全市的粮油信息报送实施监管,长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主要报贵阳市粮食局),短期(如春节等粮油需求高峰期)实行一周两报制度,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3.5 预警发布 本市可能进入粮食应急一般状态(Ⅳ级)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紧张状态(Ⅲ级)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应急紧急状态(Ⅱ级)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应急特急状态(Ⅰ级)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 红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同时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4.应急措施 4.1 根据粮食出现不同程度的应急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应急措施。 4.2 当粮食供应进入应急一般状态时,市人民政府将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贵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贵阳市粮食应急办报告。 4.3 当出现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 启动清镇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食供应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 4.3.2 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部分超市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等工作。 4.3.3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3.4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3.5 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4.4 当出现粮食应急紧急状态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4.4.1 启动清镇市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若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请示动用贵阳市市级储备粮。 4.4.2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3 实行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定量供应的范围、标准和品种。供应对象持户籍管理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管理证件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5 当出现粮食应急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4条款所述措施外,应增加以下措施: 4.5.1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5.2 实行临时市场管理。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临时关闭粮食市场。 5.应急响应及终止 5.1 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5.1.1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1.2 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各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人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反馈市场变化和价格走势。 5.1.3 接到紧急报告和求援,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准确判断,提出应急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5.1.4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5.2 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5.3 各乡镇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5.3.1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3.2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及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5.3.3 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5.3.4 及时按指挥部安排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5.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6.后期处置 6.1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在半年时间内按规模及时补足。 6.3 特急状态解除以后,由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依法做出解除价格干预和临时关闭粮食市场措施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6.4 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6.5 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6.6 对有下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6.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6.6.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6.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6.6.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6.7.2 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6.7.3 在应急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7.4 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6.7.5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7.6 应急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7.7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 则 7.1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修编。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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