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强制辩护 |
释义 | 名词解释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需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力度对其加以重视。应当将“获得强制辩护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扩大强制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阶段,构建国家不履行强制辩护义务的程序性救济制度,以保障强制辩护的应有效能。 我国有关强制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强制辩护”的概念。即使是在学者的研究中也是很少涉及。“强制辩护”,词如文义,强制性之辩护。有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在被指控人自行辩护存在某种障碍的情况下,为使被指控人能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法律规定不管被指控人同意与否,都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台湾有的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法院于审理一刑事案件时,非有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则不能审判。澳门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必须有辩护人对嫌犯提供援助的情况。德国、日本以及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强制辩护制度的规定。概而言之,强制辩护是对与某些特殊的案件或者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有困难无法得到律师或其他人的法律帮助的时候国家提供的必要的法律帮助。强制辩护制度的确立是以嫌疑人的利益保障为出发点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救助的形式。它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律师参与诉讼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概念区分第一,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强制辩护制度的明文规定,但是其关于法律援助立法规范中却与其有类似之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救济的一种形式,其强调的是对经济困难的人或有正当理由确需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刑事辩护只是其中的一种援助形式。从本质上讲,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救济权,对特殊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形式。因此,国家强制力不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强制辩护与指定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一般而言,指定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可分为任意性指定与强制性指定。强制性辩护是指定辩护的一种形式。而法院免费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与强制辩护三个概念存在内容上的交叉性,强制辩护的性质是值得分析的问题。从以上概念的比较,笔者认为,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嫌疑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而救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对救济的对象来说,具有可选择性。强制辩护有别于任意性指定辩护之处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正理念在辩护制度上的体现。 我国辩护的主要种类以下内容摘自百度“辩护”词条: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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