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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七粮液
释义

七粮液,原名为“琼浆御液”,源于宋代,是宋朝宫廷御宴专供酒,由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因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高某、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一并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简介

“七粮液”原名为“琼浆御液”,源于宋代,是宋朝宫廷御宴专供酒。宋朝监察御史高锡(现七粮液老酒坊总经理高继鹏先辈)曾奉谕旨负责通过运粮河(现惠济河)从宋都汴梁城(现开封)将酿酒所用的七种粮食(高梁、大麦、小麦、碗豆、谷子、大米、糯米)以及御医呈给皇帝的13种珍贵解酒毒中药(人参、枸杞、鹿鞭、冬虫夏草、蜂王浆、淫羊霍等)运到杞国(现杞县),用杞国城内扳倒井的水,由高氏家族保密酿造“琼浆御液”,专供御宴饮用,黎民不晓。后因战乱,此酒失酿,酿造密方流落高氏家族后人。现经高氏家族十八代传人同意,由高氏后代传人高继鹏负责重新研制开发此酒种,并将“琼浆御液”改名为“七粮液”。

“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处于白酒市场中低端,价格在200元/瓶内。目前工厂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乐政务乡东杏园村西。厂址占地面积170亩,预计年生产150吨,项目投资500万元人民币。最初原工厂为河南郑州七粮液老酒坊,2009年正式迁到北京。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

声誉

“七粮液”营养型系列白酒在全国白酒市场独树一帜!在2006年全国第三届中国财富精英论坛上,郑州七粮液老酒坊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继鹏的讲演,结束了中华民族酿酒史上两千多年白酒中有甲醇的历史。

发展

目前七粮液已经火爆上市销售。共分为48°、50°、53°、56°等规格。工厂目前在新建2-3层的厂房。预计将在2011年进行大规模推广,七粮液将会铺向全国全地市场。

商标权之争

源起

2011年4月,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五粮液公司称,自己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很畅销。后来发现,被告高某曾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投资设立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因为“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五粮液股份公司诉称,其发现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众缘合作社)在市场上销售涉案白酒。

同时,五粮液公司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据此,五粮液公司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涉案酒类产品,无条件收回市场流通的涉案产品,拆除并销毁以“七粮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判令被告众缘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酒类产品并退货;判令上述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针对上述控告,被告方认为其产品之所以叫七粮液是因为酒是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的,这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七粮液和五粮液的商标在音、形、意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并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明了生产厂商,价格也相差悬殊,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被告方还表示,自己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而且七粮液也具有非常高的市场知名度,商品包装独特,并且已经申请并获得了国家专家专利,认为原告是想通过商标问题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过程

2011年4月19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焦点

七粮液是否“傍名牌”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 “七粮液”商品名称是否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展开激烈辩论,辩论的焦点是七粮液是否有“傍名牌”之嫌。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5组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经营了五粮液酒,五粮液集团拥有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系我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其品牌价值评估已达526亿元,位居我国食品工业品牌价值第一位、民族品牌价值第四位。原告认为,被告生产并销售了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因而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傍名牌”的行为。

被告则出具3组证据表明自己的立场:一是由北京市顺义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寅午宝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好,没有必要去“傍名牌”;二是寅午宝公司企业标准,证明寅午宝公司生产管理规范,目标是做成国内一流酒类商品生产企业;三是商标使用许可人高继朋与被许可人寅午宝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寅午宝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

原告认为,七粮液作为白酒商品的名称,与五粮液商标在字义、字形上非常近似,极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觉,误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存在某种联系。

被告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不论在字形上还是在读音上都有很大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读;五粮液作为高档白酒,而七粮液是中低端白酒,二者在价格上相差很大,因此不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结果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7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法院宣判称,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称“他们对此判决满意。”

据了解,“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处于白酒市场中低端,价格在200元/瓶内。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侵权案例近期屡见不鲜。

五粮液代理律师刘一宏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据了解,目前市场还有 “三粮液”、“九粮液”等白酒。

背景链接

五粮液的商标战——“五粮液”VS“五羊液”

2004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五羊仙”、“五羊醇”等6个以“五羊”命名的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2004年商标公告中公示;在第47期商标公告中该公司又注册了4个类似商标。2005年,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五羊液酒WUYANGYEJ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先已注册的“五粮液”商标近似。

2009年9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异议裁定,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五羊液酒”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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