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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期货市场
释义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从组织结构上看,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

什么是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future market )

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经济学中最理想的市场形式。所以期货市场被认为是一种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市场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或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交割的场所。

期货市场基本上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即

1.期货交易所;

2.期货结算所;

3.期货经纪公司;

4.期货交易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入会条件是很严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体规定。首先要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由交易所调查申请者的财务的资信状况,通过考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一般可以转让。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下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交易所总裁,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1.提供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保证期货交易在"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下顺利运行。

2.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

3.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交易有秩序进行。

4.提供良好的通讯信息服务。

5.提供交易担保和履约保证,使交易有保证作用。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交易所经营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

收入来源于会费。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目前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期货结算所

当今各国期货结算所的组成形式大体有三种:

1.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交易所的会员也是结算会员;

2.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但交易所的会员只有一部分财力雄厚者才成为结算会员;

3.结算所独立于交易所之外,成为完全独立的结算所。

期货结算所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

1.负责期货合约买卖的结算;

2.承担期货交易的担保;

3.监督实物交割;

4.公布市场信息。

期货结算所大部分实行会员制。结算会员须交纳全额保证金存放在结算所,以保证结算所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期货结算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总裁负责。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或称经纪所)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期货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在代理客户期货交易时,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在期货市场构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交易所与众多交易者之间的桥梁,拓宽和完善交易所的服务功能;

另一方面,它为交易者从事交易活动向交易所提供财力保证。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一般有结算部、按金部、信贷部、落盘部、信息部、现货交收部、研究部等。一个规范化的经纪公司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严格区分自营和代理业务,严格客户管理,经纪人员素质高等条件。

期货交易者

根据参与期货期交易的目的划分。基本上分为两种人: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1.套期保值者

这种人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交易,以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正常利润。做这种套期保值的人一般是生产经营者、贸易者、实用户等。

2.投机者

投机者参加期货交易的目的与套期保值者相反,它们是愿意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其目的是希望以少量的资金来博取较多的利润。期货交易所的投机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其做法远比套期保值复杂的多。在期货市场上,如果没有投机者参与,其回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功能就不能实现。投机者参加交易可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产生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最初的期货交易源于16世纪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场得到了发展。直到19世纪,仍是日本独有,后来渐渐被全世界效仿。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的正式开始。期货交易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发展的基础上,基于广大商品生产者、贸易商和加工商的广泛商业实践而产生的。1833年,芝加哥已成为美国国内外贸易的一个中心,南北战争之后,芝加哥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发展成为一个交通枢纽。到了19世纪中叶,芝加哥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在芝加哥进行买卖,人们沿袭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对面讨价还价进行交易。这样,价格波动异常剧烈,在收获季节农场主都运粮到芝加哥,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暴跌,使农场主常常连运费都收不回来,而到了第二年春天谷物匮乏,加工商和消费者难以买到谷物,价格飞涨。实践提出了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需要建立更多的储运设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谷物生产地的经销商应运而生。当地经销商设立了商行,修建起仓库,收购农场主的谷物,等到谷物湿度达到规定标准后再出售运出。当地经销商通过现货远期合约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分批上市。当地经销商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以便从农场主手中购买谷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要承担着巨大的谷物过冬的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有可能使当地经销商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最好的办法是"未买先卖",以远期合约的方式与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联系,以转移价格风险和获得贷款,这样,现货远期合约交易便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

然而,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同样也面临着当地经销商所面临的问题,所以,他们只肯按比他们估计的交割时的远期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支付给当地经销商,以避免交割期的价格下跌的风险。由于芝加哥贸易商和加工商的买价太低,到芝加哥去商谈远期合约的当地经销商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寻找更广泛的买家,为他们的谷物讨个好价。一些非谷物商认为有利可图,就先买进远期合约,到交割期临近再卖出,从中盈利。这样,购买远期合约的渐渐增加,改善了当地经销商的收入,当地经销商支付给农场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1848年3月13日,第一个近代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还不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还只是一个集中进行现货交易和现货中远期合约转让的场所。

在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堪称革命的变革,一是合约的标准化,二是结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使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也使市场制造者能够方便地参与交易,大大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繁琐又困难。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第一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结算所。直到现代结算所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算产生,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在经济中的作用

1.期货市场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

2.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3.促进该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4.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期货市场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形成公正价格;

2.对交易提供基准价格;

3.提供经济的先行指标;

4.回避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5.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

6.吸引投机资本;

7.资源合理配置机能;

8.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稳定生产经营利润的目的。

管理与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交易所的首要任务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风险管理是期市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期市不同发展阶段都面临着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艰巨任务。震惊国际金融界和期货界的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大和银行国债案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1.风险管理的成因与表现

风险管理是包括交易所、经纪公司等社会方方面面极为关注的一个话题。风险来自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总的来讲,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同期货市场正常运作过程中一般情况相联系的那些风险,其集中表现为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而又重要的一种风险。从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又可分为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代理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

2.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

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应坚持一般原则与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所说的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期货行业在长期实践中已经摸索出来的一些稳定成型的东西,比如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涨跌停板制度和头寸限制制度等。在中国期货市场及交易所的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具体情况是采用计算机集中动竞价交易。

交易系统的风险管理

1.资金风险管理

从目前交易所实行的结算制度来看,郑交所会员的资金进入市场后分成两块,一块是必须存放在交通银行郑商所支行作为会员的自有帐户;另一块划入交易所在交通银行郑商所支行的结算准备金帐户,这部分资金决定了会员当日交易可开仓的数量,是交易所给予会员头寸的依据。交易所对会员保证金帐户的资金进行控制,同时对会员自有帐户上的资金变动进行及时的了解和掌握。

2.涨跌停板制

3.强制平仓制

当会员单位因不能如期追加保证金,持仓量超过最高允许持仓数或发生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行为,对市场安全运行构成威胁,交易所将以市场价格强制平仓。

结算系统的风险管理

1.保证金制度

所谓保证金制度,就是按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用来作为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其额度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保证金水平随市场交易风险大小而调整,在价格波动较大要求较高的保证金水平,而在价格波动较小时要求的保证金水平较低。

2.每日结算制度

所谓每日结算制度,亦即每日无负债制度,逐日盯市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交易所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核算出每个会员每笔交易的盈亏数额,借以调整会员的保证金帐户,将盈利作记入帐户的贷方,将亏损记入帐户的借方。若出现保证金帐户上贷方金额低于维护保证金水平,交易所就通知该会员在限期内缴纳追加保证金。以达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否则,就不能参加下一交易日的交易。这种结算方式又称为"逐日盯市"。

期货市场的作用

一、有利于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有利于缓解市场的剧烈波动,防止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有利于商流和物流的适当分离,节约社会商品流通费用

四、有助于政府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

五、有助于推动对外开放的进程

管理体系

根据国外的经验,期货市场的管理应由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期货市场内部管理三个层次共同构成完整的的管理体系。

1.政府监管。

2.期货业协会。

3.期货市场内部自律化管理。

1.交易所内部的管理制度

1.会员制。

2.保证金制度。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涨跌停板额制度。

5.交易头寸限制制度。

6.定点交割制度。

7.大户申报制度。

8.仲裁与处罚制度。

2.期货结算所的规章制度

1.登记结算制度。

2.风险处理制度。

3.开仓押金制度。

3.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制度

1.登记注册制度。

2.财务制度。

3.防止欺诈制度。

4.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期货市场新动向

国内经纪商重返国际期货市场

2011年9月14日

尘封十七载,中国将允许国内经纪商重返国际期货市场,国内三家期货公司已于近日获准参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知情人士昨天透露,该项业务拟用人民币进行交易,这将规避参与交易客户的外汇额度审批、结汇风险等。

“企业无需申请外汇额度”

据悉,证监会近日已经批准三家国内期货公司参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此次获得试点资格的三家期货公司,分别为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而证监会目前正在起草《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从目前获得的信息来看,此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很有可能会用人民币来进行交易。”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此次中国允许国内期货公司重返国际期货市场,无疑能进一步推进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帮助中国企业对冲全球商品市场大幅波动风险,以及获取更多定价权。

知情人士称,届时的操作流程可能将是期货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统一的外汇额度,有境外期货业务需求的企业或投资者拿人民币在试点期货公司开户,然后由试点期货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期货公司的审批外汇额度内,将其兑换成相应外汇币种参与境外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上述人士指出,中国企业的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需求在过去数十年出现爆炸性的增长,但迄今仅有31家国有企业获批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很多国内企业的风险控制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意味着这项业务潜在的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虽然上述31家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境外期货交易,但它们进行套期保值的品种和额度都需要进行审批,而有需求无处申请和审批新的套保品种以及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的痛苦更是让这些企业进退两难。”上述人士进一步透露,一旦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正式开闸,有望让央企更为便利地在海外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而品种、额度等申请问题,将由期货公司来“分忧”。

有别于香港业务

“本次试点的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与国内期货公司在香港从事的期货业务有本质的区别。”金瑞期货副总经理沈纯表示,此次批准的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应该是指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有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参与境外交易所的全球期货交易。而之前国内期货公司在香港开设的期货业务机构,不能代理境外资金进入内地交易,内地资金也不能通过它在香港交易,它只相当于香港的本地期货公司。

据介绍,中国于1990年建立期货市场。但在中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初期,由于监管政策宽松,国内大部分期货经纪公司均可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但是后来由于风险大、交易复杂等一系列原因,国务院于1994年禁止了境外期货代理业务。此后,虽然经过多次整治,国内期货市场迈入健康发展轨道,但监管层始终没有重新放开境外期货交易业务,作为权宜之计,只是允许一些在香港有分支机构并拿到特许牌照的国内期货公司在香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金瑞期货是六家获准在香港设立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内地期货公司之一,沈纯进一步指出,中国企业在香港进行期货交易,也可以通过设立香港分公司的方式来实现,但两家公司必须有贸易往来,而贸易往来必然会产生货物海关出关、结算等费用,因此利用该工具来进行避险也十分复杂。

不过,在筹备工作完成后,中国企业有望通过有试点资质的期货公司,直接与美国、英国等全球主要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建立中国期货与全球期货之间的通道,形成“中国境外期货直通车”。

“试点筹备工作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但期货公司方面当然是希望能够快速完成筹备工作,然后向证监会申请验收。同时,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也会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配套外汇额度审批等相关工作。”一家获批试点期货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我们计划争取在年底以前能够正式开展境外期货交易。另外,我们计划先代理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集团、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的交易。”

不过,据了解,目前证监会计划开放的只是国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商品期货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但不包括金融期货在内。金融期货的代理恐在下一步计划之中。

对期货公司而言,开放境外期货经纪代理业务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对期货公司收入增长的影响。由于国内期货公司业务种类单一,经纪收入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其业务收入增长有限,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可能才是对其业务收入增长真正有力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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