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通共同诉讼 |
释义 |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的标的数量不同。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 普通诉讼的主张共同原则。 共同诉讼人种一人在诉讼种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金星认定的资料。一共同诉讼人的主张,在不抵触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时,当她的主张对其他共同诉讼有利益时,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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