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及特惠税制度 |
释义 | 进口货同等待遇,也就是向所有其他世贸成员收取划一关税。 普及特惠税制度豁免世贸成员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让已发展成员减收来自发展中地区的进口货关税,但不向已发展地区减收关税。1960年代,有关制度的构思在联合国贸易及发展委员会中广泛讨论。当时的发展中国家指出,最惠国待遇未能加快已发展成员减低以至取消关税的步伐,以使发展中地区受惠。1971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采纳联合国贸易及发展委员会的建议,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加入两条豁免条款,针对发展中地区的产品。该两条豁免条款有效期为10年。到1979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根据授权条款确立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永久豁免措施。这豁免措施容许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相当于现时的世贸成员)针对其他国家设立贸易特惠税制,但这些税制对于各受惠国必须是“普及、非歧视及非互惠的”,不能优待某几个友好国家。 实施情况 大部分已发展国家都遵守义务,制定“普及”的特惠税制度,向众多发展中国家减收关税,通常包括所有非经合组织的成员国。当然,每一个普及特惠税制都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美国加入某些条件,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普及特惠税制度外,如列入美国国务院的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名单(利比亚等),和不尊重美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国家。 但更重要的是,普及特惠税制度往往未能在产品方面做到“普及”。换言之,这些普及特惠税制度没有覆盖大部分产品,起码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都未能受惠;而这是故意的。在美国和其他已发展国家,国内生产商的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制品、陶瓷、玻璃、钢铁,长期以来声称他们无法与大量进口竞争。因此,这些产品已被明确排除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普及特惠税制度范围外。这些被排除的产品恰恰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出口的产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产生如汽车或通信卫星等产品,但他们可以造鞋。) 普及特惠税制度有其局限,但不能因此判断它未能使发展中国家受惠。情况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受惠很大,但也有发展中国家受惠不多。具体而言,普及特惠税制度推出以来,对“较发达”的发展中地区较有裨益,如巴西和印度,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如台湾、香港、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却几乎没有帮助到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如海地、尼泊尔与大多数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 。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十年中,一个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性变化在世贸内发生。这就是世贸的规则已经扩大到包括纺织品和农产品。自关税暨贸易总协定开始以来,纺织品和农产品被排除在贸易规定的覆盖范围之外,因为这对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推动者、美国和欧洲十分敏感。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新的世贸组织规则,许多纺织品的关税和配额已经取消,贸易自由化政策也正在复杂的农产品开放问题上相继出现。纺织品和农产品-尤其是加工农产品,如面粉(而不是小麦)-是世界上许多最不发达国家较具竞争力和较能赚取外汇的主要产品,这些在世贸组织中发生的变化可能有朝一日消除了普及特惠税制度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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