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莆政综〔2009〕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和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精神,实现我市2008年12月出台的调整市直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莆政综[2008]166号)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接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绩效工资结构名称2008年,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对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进行调整,津贴补贴项目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拟实施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做好衔接并轨工作,把“津贴补贴”名称规范为“绩效工资”,将“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规范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年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和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70%,由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义务教育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构成。市直学校(单位)只设生活补贴不设义务教育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县(区)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生活补助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分配办法由县(区)自行制定。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可适当区分等次,对边远、艰苦乡村学校给予更多的倾斜。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优质服务奖励等项目。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学校主管部门制定校长绩效考核办法和校长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在核定的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独安排资金,用于校长绩效工资发放。 四、相关政策(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超过规定的标准及发放范围除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根据闽人发[2009]6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工作任务发放相应的劳务费,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少数做出突出贡献教师设置的奖励性表彰,被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 “平安单位”、“文明单位”向工作人员发放的奖励等项目,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省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归并到新的绩效工资内。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按照平均退休费水平不低于当地退休公务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原则确定。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护理费,退休专家特殊生活困难补助费,归侨退休人员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原省、市、县(区)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统一归并,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中小学民办退养教师生活补贴费按同类公办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的70%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项目,不准提高现有的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外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加强统筹力度,对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按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学校(单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能够按月发放的按月发放,无法按月发放的,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四)各单位的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五)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的改革性支出,按绩效工资总额的100%计算缴交基数,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七、组织实施(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布置,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县级的实施方案,应报省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所属中小学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教师工作量大小、事业发展状况和岗位设置因素,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组织实施。同一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缺编的中小学,要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对超编的中小学,要适当减少。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考核优秀的中小学要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考核较差的中小学要适当减少。 (四)学校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组织实施。 八、其他(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不是再次给教师增加工资,也不是重新规范津贴补贴,而是把2008年12月我市出台的“调整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进行衔接与并轨。 (二)各区、北岸、湄洲岛管委会的校长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平均水平原则上大体平衡,仙游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社会捐赠、资助的奖学奖教资金,捐赠方明确规定用途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其规定用途发放。 (四)学校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工作任务,是指以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工作任务,包括监考、政策内的培优补差讲课(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或向同级政府申请财政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生托管服务等。 (五)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职务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津贴停发: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列入我市去年调整津贴补贴中小学校津贴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机构的绩效工资参照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改革性支出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暂由单位承担,可从其上年职工福利基金和当年预算外等收入中优先安排,如仍有不足,经核实后其差额由财政给予补足。 (七)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九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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