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莆田市洞湖小学 |
释义 | 莆田市洞湖小学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洞湖村,占地50亩,在绿树芳草中,3幢红色高楼错落有致,校园内校舍布局合理,美轮美奂,环境幽雅,风光宜人,确是一所读书治学、育人成才的学子乐园。 学校概况莆田市洞湖小学始建于1970年,现已投资20万元,建成了3000平方米的教学楼一幢,教室43间,间间窗明几净;教师办公用房1间,全部设施完备。教工宿舍1幢,卫生间和家具一应俱全;配有盥洗室、宽敞舒适。还拥有按一级达标配备的电脑室,多媒体教室、250米跑道的田径场以及篮球场、少儿游乐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教工俱乐部总面达500平方米,同时绿化与基建同步,校园内林木葱茏,处处鸟语花香,芳草吐绿,空气清新怡人,创设了一个优美的教书育人环境。发展趋势 学校在上级党政及社会各届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教学秩序井然,校风良好。全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明确“办好小学,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努力营造“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荣,生以成材为志”的文明校风,构建全面发展,全员发展,和谐发展,特殊发展的育人氛围,逐步形成办学形式求活,办学管理求严,办学条件求强,办学质量求高。 办学特色几年来,在区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家长的好评,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办学特色 “规范化管理”是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学校不断充实完善“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注重发掘学生的潜能,发挥学生的个性,变教师的教育为学生自我教育,在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中,坚持实践内容的开放性,参与实践活动的自主性和学生参与的全员性,让全体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增长知识,提高能力,陶冶情操,修身养性。每天下午第四节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有篮球赛、乒乓球赛、排球赛等。 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强化文明行为规范。学校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调整充实德育内容。组织编写社会公德课教材,在五年级、六年级重点开展“文明礼仪、生活自理、生活俭朴、孝敬父母、遵纪守法、热爱学校”等公德教育活动。开展诚信教育,制作诚信卡,让学生在活动中自我教育。师生积极参与,在活动中求知,在活动中探索,在兴趣中发展。 学校在教学管理中提出“科研兴校”的治校方略,向教研要质量、要效益。在六年级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坚持“边实验、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一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教学研讨课,特别是实验教师要每单元写一篇教学反思。学校积极探索新课程校本培训的有效模式和策略,帮助和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加强健康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设立医务室,做好日常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知识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每月出一期“卫生保健”专栏,以增强学生参与卫生工作的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预防疾病的技能。 学校章程莆田市洞湖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莆田市洞湖小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者:陈金美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幼儿园,小学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设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工作职能 (一)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审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有关硬件建设; (五)本单位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提出学校副职、财务负责人、三处二室主任人选报董事会审批后任命上述人员; (四)提出学校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后实行,决定行政会议组成人员; (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书面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每学年7月15日前报董事会); (七)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每年9月20日前报告上一学年度执行情况); (八)聘任、考核、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本单位校长如非理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蔡加明。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1977年4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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