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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平等
释义

词语解释

【词目】:平等

【拼音】:píngděng

【释义】:

1、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2、泛指地位平等:平等互利 | 男女平等 | 师生平等 | 同性平等| 官兵平等

基本解释

平等 píngděng

[equality;democracy] 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1. [equal]

2. 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

3. 特指在享受待遇或特权方面与他人等同的

4. [common]∶平常;一般

5.<经>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的特性

详细解释

梵文意译。

亦译作“舍”。佛教名词。意谓无差别。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金刚经·净心行善分》:“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故名无上正等菩提。” 唐 顾况《从江西至彭蠡道中寄齐相公》诗:“本师留度门,平等寃亲同。” 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以佛法论,广大慈悲,万物平等。”

相等。

多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

《百喻经·二子分财喻》:“尔时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现所有物破作二分。” 清 黄遵宪《纪事》诗:“红黄白黑种,一律平等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郭孝成<蒙古独立记>》:“若以本代表所闻, 民国 成立,汉、满、蒙、回、藏一律平等,确无疑义。” 浩然《艳阳天》第八三章:“你说社员们都是平等的,没大没小,没有近枝,没有远蔓儿,是一句实在的话呢,还是光在嘴巴上说说就算了?”

平常;一般。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商三官》:“优人 孙淳携二弟子往执役。其一 王成,姿容平等,而音词清彻,群赞赏焉。” 清李渔《意中缘·嘱婢》:“你不知道那女子是个聪明绝顶的人,我料他决不肯嫁个平等丈夫。”

书籍《平等》

基本信息

作者: 卡利尼克斯 (Callinicos Alex)

译者: 徐朝友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03-7

页数:159

定价:11.0

装帧:平装

ISBN:9787214035110

内容简介

托尼·布莱尔有言:“阶段斗争已经宣告结束。但是争取真正平等的战争才刚刚开始。”迈入21世纪的世界充斥着贫穷和不平等。世界前三名超级富豪的净财产等于36个最贫穷国家的年收入总和。

任何试图增进社会平等的严肃尝试,最终都会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逻辑产生冲突。只有一个根据民主和解除中心化方针构建的社会主义社会才可能实现产等思想。

本书追溯了平等概念在17、18世纪民主大革命中的起源,讨论了社会主义运动迫使资本主义实现其关于自由、平等、博爱的允诺的过程,还揭示了平等主义的公正理论从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阿马提亚·森到G·A·科恩的发展过程。

平等概念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

世界范围内各国奴隶制度的消亡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生来就低他人一等,没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却生来没有自己的思想。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认。

对比

对于过去的奴隶制是如此,对于如今的种族、阶层、性别等差别也都是如此。共同的原则只能是平等原则,只有这一原则可以消解在人与人之间甚至在根本不了解、不认识的情况下,只因为身份,就开始对对方怀有敌意,产生歧视、轻蔑等不利于人和人之间相互理解、合作的因素。

人人平等已成为法律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法律就成为强权的借口,法律的存在就失去其神圣性,成为被强权所利用的工具。

虽然,现实中还会看到很多事实上的不平等,会见到平等的原则被权力所践踏。但理想已提出,从斯巴达克斯率领奴隶起义到“太平天国”到“共产主义”到基督教的“天堂”平等的理想无不包含其中,虽然,平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物质或说是状态的相等与精神上的平等却很容易混为一谈。

理解平等

人类只有更好的理解“平等”才能更好的实践“平等”。

人们在社会主义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有不同的历史内容和阶级内容.如公元前一世纪小亚细亚的奴隶起义,提出过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没有奴隶也没有主人的"太阳国"的平等理想.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主张.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提出"平等"的口号,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思想在当时有进步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所宣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存在的只能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主张在私有制基础上实现财产人身的平等权利.在实行分配上生活上的平均主义,这是一种脱离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经济上有各尽所能的平等义务和按照劳动取得报酬的平等权利.但是,由于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不同,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各人的家庭负担也不同,生活水平必然存在差别,这个缺陷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克服.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只有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才能实现真正的实际上的平等.

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自然科学家以其作为科学家的立场,面对这样的陈述不是斥之为无意义,便是以其经验上错误而拒绝之。equality这个字对数学家而言,是表示某种(例如)与恒等关系或相关性有关的稍微复杂的概念,却不具有道德意涵。对比之下,社会科学家则是辩论平等问题的后进者,这个问题之所以未能解决是因为对于社会科学来说,equality这个概念除了数学家所指涉的复杂性之外,又增添了道德论证的纷扰。平等是指涉:人类社会所应该,而且可能立基之原则描述。社会科学所尝试的就是探索这些宣言的经验上的有效性。问题在于,社会、政治、以及经济之平等是否可能,以及在何种意义之下才可能。而获得的答案是试验性的,它必须判定不平等的根源、不平等所显示的意味(significance)、以及试图以行动达成平等之可行性。这三个层面的问题都广获争论。

不平等的根源

传统上讨论不平等之根源,倾向于在自然状态(nature)与社会之间作粗糙的区分。近代对文化演进的认识使这种区分变得繁复,而倾向于代之以一个较精细的模型(matrix),此一模型乃从遗传(genetic)和环境的影响力之间互动结果中形成的。尽管杰弗逊的宣言如此说,然无论是简单或繁复的论办都无法否认天赋不平等的存在。人并非无性生殖的产物,且孟德尔(G.Mendel)的遗传学确证有变异之可能。然而,在科学尚无发现的重要领域,仍不断有争论。例如,还没有适足的科学证据可以解决以下两者间的争议:其一是相信族群、种族或阶级团体之间教育成就或智力测验表现的差异,乃基于遗传之因素;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差异乃社会所导致。经由对遗传与环境间互动理论—这些理论在经验上可获得检证—之进一步提升,这种种争论的解决在原则上是可能的。

同时在另一方面,关于天赋(natural)差异所显示之意味的辩论,自古至今仍争议不休。柏拉图坚称:天赋的不平等导致政治的不平等。霍布斯(Hobbes)在《巨灵》(Leviathan,1934[1651])中则表示了正好相反的观点:

自然创造人之体能与智能是如此地平等;虽然偶尔可见某人在身体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强壮、敏捷;然而整体而论,人际间的差异并不显著到使一较强者因此得以主张其专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强者所为地)要求该利益之权。

平等主义

霍布斯的陈述方式在今日仍然界定着这场辩论。平等主义(egalitarian)主张,尤其是关乎种族和性别者,在当前是比十七世纪时更加尖锐。而我们现在可以说,霍布斯是从遗传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经验性命题:一个是指涉天赋的差异;另一个(关于权利的主张[claim]和要求[pretend])则指涉人对社会权利所感知的社会心理学。但其中心论点基本上是关于:社会中实存人际关系所反映的价值。

就这方面而言,此项争论事实上乃转向于平等、自由、友爱诸价值间的伦理优先性(ethical priorities),遂可能永远无法获致最后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关于词语意义方面之概念上的澄清,最近已有若干显著的重大贡献。罗尔斯(John Rawls, 1971)采用了“原始立场”(original position)的设计来说明价值选择的问题。此观念是关于一个个人(individual)在下列“假设”情节中所可能作的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s):他思索着种种不同的社会,在这些社会中,地位平等或不平等之程度已知,而其确实所处之位置则未知。贝利(Brian Barry, 1973)就此做了进一步的讨论,指出将罗尔斯的社会和心理预设稍做调整,如何而能开启偏好平等主义甚于自由主义形式的社会之关键性转换的可能。但是,尽管概念的澄清工作是多么地论证繁复或旁微博引,仍旧无法解决评价(evaluation)的难题。

然而,社会科学能够关照到各种不同优先性的根源。一个世俗但却重要的观点反覆出现于各个时代—对死亡(mortality)的认知。因此,贺瑞思(Horace, 65-8 BC)写道:苍凉的死神平等地降临穷人的茅舍和国王的城堡。而舍利(James Shirley, 1596-1666)则提醒我们说:

死神冰冷的手覆于国王身上

而笏和皇冠

势将坠入尘土

与那贫寒且卑曲的镰铲

同等埋没

这个态度是基督教社会教义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少在十八世纪之前它一直主导着对平等的评价。然而基督教不致全然否定个人之间的天赋不平等,以致于在讨论独裁或民主、自由或奴役的当与不当时,将之视为不相干之因素。基督教徒不只“在十字架之前人人平等”;而且如早期基督教父所坚持的,他们若能避开罪(sin),将可在没有财产和权力不平等的情况下如兄弟般生活。自从亚当堕落后,罪已经造成了世间的不平等。政治的不平等可能是保护秩序和阻止罪恶所必须的,但它并非如柏拉图所想像的源于天赋的不平等。在基督教的传统中政治的不平等是必须容忍的,但绝不蕴涵必然要尊敬或赞美富者和有权者。相反地,典型的看法是,在现世享有这些特权会威胁到来世的地位。圣经颂歌(the Magnificat)上说:“他从高座上推下权势者,却举扬了卑微贫困的人。”(译按,此语出于新约路加福音五十二节。)

与基督教之顺服于不平等之态度的决裂,始自十八世纪,此乃随着宗教信仰的衰落以及一种对于社会改造可能性之世俗乐观主义而开展。平等主义作为一种运动,通常被认为与卢梭(Rousseau)相关联。但是,卢梭虽然相信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罪恶是社会所创造的,他却是个至死不悔的悲观主义者。他认为除非在人人平等的社群中,否则自由是不可能的,但却也提不出趋向平等之社会改造的希望。在这个意义下,他是个基督教的子嗣;而假如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傅利叶[Fourier],普鲁东[Proudhon],圣西蒙[Saint-Simon],欧文[Robert Owen],汤普森[William Thompson])是他知识上的子嗣,那么他们在怀抱着进步希望这上便与卢梭有重大的差异。现代的平等主义即是导自此种社会学式乐观主义(sociological optimism);而它也受以下二者之一的鼓励,若非全然与之合而为一:黑格尔主义唯心论及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两者所主张的社会转型之必然性的理论。黑格尔就主奴关系所做之精辟分析、以及马克思将之进一步发展为对劳动阶级未来历史之预测,提出了由平等个体组成一生活共同体的可能性。

然而,平等主义并没有预设黑格尔主义或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它在当代社会科学中较为丰硕的讨论乃顺着未定论(Openness)或意志说的预设而展开,这种预设是具必然性之历史的预设相对。这些办论是有关第三层面之平等问题的实质内容—有计划之社会行动的可能性,其目标乃指向减轻不平等。在此有一理论性研究途径值得一提,因它同时避免了自由主义演化论式之决定论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此即马歇尔(T. H. Marshall, 1950)对先进工业社会公民权发展的诠释。他以英国为例,指出一个社会中成员的基本平等权(其根源是确立于十八世纪的民权),如何经过扩充而包含了政治权利(在十九世纪)和某些社会权利(在二十世纪),而在当时公民身分和阶级业已成为对立的社会分配原则而互相冲突。马歇尔的分析也呈显一重要的真理:影响生活机会之分配的力量既非机械的、亦非不可逆向作用的。阶级以市场关系的形式上平等取代了封建身分关系,同时也引进了新的社会条件的不平等。公民身分关系同时促成了不平等的报酬和平等的权利,例如国家将奖学金选择性地给予特定大学的入学许可者,以政治的普选权。总而言之,我们应留意,没有任何社会目标、平等、效率、自由秩序、或友爱,可视为绝对。故公共政策是企求达成所欲目标之间最佳平衡的必要妥协结果。

平等权

平等权就是人权平等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由于在同属人类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无别,换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一样的。“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人权意味着严格的平等权利。人权运动的历史,不仅是人权内容的扩张史,而且也是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

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换言之,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公正理念在人们的诠释与解读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与面貌——从报复公正到平等分配,从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约。而社会公正则是人们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他(她)所应得的那个份额。

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

人权平等的概念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对人只有一次,人人都有生存健康不受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格权

中国是礼仪之帮,国人是最要面子的,孟子曾提出“民贵官贱”及“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说明社会在进化状态中人民的伟大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劳动权

美国法律规定:平等就具体表现为机会均等、始点均等、集团均等、结果均等。因而美国总统的女儿照样失业,总统的儿子照样去排队申请失业救济金。目前我国公民的就业机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拥有权势人的子女总可以通过一个合法的方式安排就业,而失业人群中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平等的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更是当今社会人们经常议论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平等保护人权,是人权平等保证书。平等保护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早在17世纪,资本主义许多国家法律就规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确认了“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国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政府,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而其确立的法治和“三权制衡” 原则,则是对封建集权专横政治的否定。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法律。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是人们生存权中合情合理的基本请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民法》在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内容和司法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完善和监督实施。

其论证形式

最近的著作中,有三种关于平等主义之限制的论述相当突出,它们皆以反对平等论的可行性为其论证形式:

1 处理职业层级之不变性的论述,设定某些工作在事实上必然比其他工作更无趣、低报酬、和危害健康。假定生活机会大体上乃个人职业所决定,那么社会利益成一层级似乎无法避免;因此平等,在此对立于机会平等,也是无法企及的。但是平主义者回答说,一个不平等程度较低的社会在社会学理上并非不可能,因为我们不难想像有大幅度可以反制[不平等]的社会政策。除了累进税和财产税之外,应该有特设的全国性勤务制度,使既得利益者从事一定时间的无趣劳动。明显反对这个方案的人则藉自由和经济效率之名提出反驳意见,且又再度强调任何社会原则所主张之相对主义的性质。价值选择始终是这个争议的核心。

2 从简克士(Christopher Jencks)《不平等》(Inequality,1972)一书发展出的论述,主要是论称教育改革作为平等主义工具的重要性,以及强调机会或运气所得和职业地位分配的不平等中所扮演的角色。学校教育程度只能解释美国人所得之变异量(variance)的百分之十二。但是简克士论证的瑕疵在于他所提出的证据乃关于个人在职业和薪资的特定结构上的分配情况。将所得不平等归因于工作的解释,不能以之解释为何谁碰巧拥有那些工作。工作结构的不平等是否无法改变仍旧是未决的问题。

3 最后是所谓的种族和阶级间遗传差异造成障碍的论述,其中一个特出的支持者是简生(Jensen, 1972)。但是,关于阶级方面徐夫(Schiff, 1982)则反对简生从孪生子分开养育的研究中采集支持其论点的证据,而从他在法国所做的跟阶级之儿童收养的研究中提出相反的结论。至于种族方面,必须指出的是尚无技术或资料可以明确测定遗传和环境对种族—智商(race-IQ)差异的影响。但真正要紧的并非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目前有许多更为重要的平等和正义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并不必然要等待社会科学的进步才能处理之。

平等的真谛

平等地对待平等是一种平等,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也是一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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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