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骗购住房 |
释义 | 概述骗购住房,指个人通过身份造假或是婚姻状态造假,违背新条款去购房的行为,或以虚假资料或非法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经适房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国家为相对困难群体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比较商品房来说,土地是划拨的、税费是优惠的,所以在价格上有看得见的便宜。正是由于购买经适房后转手能带来巨大收益,才有了许多人想方设法去骗购. 政策规定1、北京出台的“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迅速出台《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要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要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3、住建部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住建部《通知》的用词比较含蓄,违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其实就是说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不是用来自住而用来倒卖牟利。 4、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核实并复印存档,在网上签约时录入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处理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骗购经适房的行为绝对不能退房了事,必须追究骗购经适房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不断出现的经适房乱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只有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也才有可能得到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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