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烹刑 |
释义 | 用锅烹人的刑法,古代称为“烹刑”古有“斧钺汤镬”之说。“斧钺”,原为古青铜兵器,用以为刑,即将人斩剁为肉泥;“镬”,系无足之铜鼎,本为炊具,通“锅”.烹刑是指中国古代对严重犯人的酷刑。施刑者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并将犯人推入一个如成人般高的大锅,放在柴火上烹煮。犯人大多数都因灼伤而死,有些甚至全身烧焦。据历史记载,西周始祖西伯被囚于羑里时,纣王把其子伯邑考放在大锅里“烹为羹”,为最早烹人事例。 因为那时候的肉很少,为了弥补这一点,在古代,若有死刑犯的时候,行刑人准备一个很大的锅,然后把死刑犯放在一锅沸腾的液体中,或者先放在冷的液体里,然后加热至沸腾。液体可能是油、酸、柏油、水或熔铅。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这是专为下毒的犯人准备的,煮好后靠吃死刑犯的肉来生活。 “亨利三世制定1531年法律的序言中(将投毒视为叛国),引用了厨师Richard Roose 的案子,他在给Rochester主教家庭和Lambeth的穷人的食物中下毒,导致一男一女身亡。他被判叛国罪,收烹刑,不能豁免。他在Smithfield当众受刑。同年,一个女仆人因毒害了其女主人在King’s Lynn收烹刑。”(选自《不列颠百科全书》,1911年) 在《伦敦灰衣修士编年史》(Camden Society出版)中记录了Smithfield的一次行刑,一个男人被绑铁链绑住,扔进沸水中数次,直到毙命。在当代,Idi Amin(阿敏将军,70年代乌干达的独裁者) 曾被指控用这种方法惩罚他的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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