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 新钢钒是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原攀枝花钢铁公司)以其热轧板厂 经评估后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与冶金工业部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27 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时的名称为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7 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为热轧钢卷、钢带、钢板压延加工等。 股权发行1996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公司在 1 : 0.54 缩股的基础上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 24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连同占用额度的 3,780 万内部职工股(占内部职工股的 50% ),于当年 11 月 15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1998 年,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增发新股 621,100,145 股,其中向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 集团公司 ” )定向增发 421,100,145 股,向社会公开发行 200,000,000 股,集团公司将其钢钒业务注入本公司,本公司成为综合性的钢铁制造企业,涉及业务包括炼铁、提钒炼钢、铸锭、热轧钢、钒产品加工等。 199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更名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1999 年 11 月 5 日,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已满三年,经批准公司剩余内部职工股 3,780 万股全部上市流通。 2000 年 12 月,集团公司实施债转股方案,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了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钢铁公司 ” ),其中集团公司、开发银行、信达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 53.81% 、 31.14% 、 15.05% 。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6.83 亿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66.75% )也作为集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全部注入钢铁公司。经财政部财企 [2001]262 号文件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 [2001]57 号文件豁免钢铁公司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完毕股东变更手续。 2003 年 1 月 22 日,本公司成功发行 16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 钢钒转债 ” )并于 2003 年 2 月 17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03 年 7 月 22 日,钢钒转债进入转股期。 2004 年 3 月 4 日,由于钢钒转债流通数量低于 3000 万元,钢钒转债停止交易。 2004 年 4 月 6 日,根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按 105 元 / 张的价格对剩余未转股的 7978 张钢钒转债进行强制赎回,钢钒转债于 2004 年 4 月 14 日在深交所被摘牌。公司因钢钒转债转股累计增加股本 283,545,143 股。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被巴菲特杂志、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经济学人周刊联合评为2010年(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名第94位。 注册资本截止 2004 年 4 月 7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306,845,288 元人民币,其中,国有法人股 723,500,145 股,社会公众股 583,345,143 股。 业绩分红公司重视加强投资者管理,坚持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 1996 年以来已连续 9 年分红派现;公司坚持规范运作,认真搞好信息披露, 2001 年至 2004 年连续四年被深交所评为优秀信息披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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