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攀供 |
释义 | 攀供pāngòng 词义指在招供的时候凭空牵扯别人。 攀供的概念来源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王勇,上海200025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85X(2006)03-0037-05) 攀供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证据法学概念,学术界对攀供概念的理解上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都属于攀供”;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代与检举本案中其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称之为攀供”。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非本案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他的揭发在证据上应当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有学者将同案被告人细分为:“一为有实体法上联系的同案被告;一为只有诉讼法上联系的同案被告,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1.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2.有其它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主要有基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同案被告,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犯、包庇犯、窝赃犯、销赃犯、以及行贿犯和受贿犯的同案被告。3.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并指出攀供的本案被告人是指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和有其它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由此,我们可以具体的归纳出攀供包含有以下两种情况:有共犯关系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和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的攀供。 但是上述第二种观点对攀供的定义也不尽周延。因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情况,共同犯罪的罪犯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另案处理或者甚至没有被起诉,那么按照这种概念的理解,非同案、没有被起诉的共犯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对被告人做出的检举揭发就不属于攀供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检举揭发跟以上概念所定义的攀供从本质上讲也没有任何的区别,且又明显不属于证人证言或其它证据种类。因此应当从实体上对攀供进行定义,而不应强调在同一程序中受审。本文认为攀供是指共犯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被告人的揭发。具体包括:共犯攀供和有牵连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两者又可以具体分为共同受审的和非共同受审的;被起诉的和未被起诉的。由于有牵连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在性质上类似于共犯攀供,因此为论述方便以下主要讨论共犯攀供问题。 攀供是一个比单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更加复杂的问题。口供所涉及的仅仅是做出口供的主体,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于适用口供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公诉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攀供涉及的事项不仅涉及被告人,而且还涉及做出攀供的主体,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征使得使用攀供所隐藏的危险不仅仅是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且还涉及到共犯或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相互推诿、陷害保护、胡供乱咬等等的危险。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做出攀供的主体跟做出单纯口供的主体一样,都是整个案件的经历者,对于案情的了解是其它证据所无法代替的。因此,作为口供的一种,攀供也是个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对此,我们既不能片面的倚重,也不能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正确的做法是全面的规范攀供的使用,在约束它的负面作用的同时,充分挖掘它的证明力。 攀供类型按照攀供的对象,可以分为 攀供同案犯和攀供案外人 按照攀供的时间分,可分为 攀供已决犯和攀供持续犯 按照攀供的严重程度分,可分为 攀供刑事犯和攀供刑事外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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