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释义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也称作《欧洲常规裁军条约》。是在冷战末期由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集团共同制定的一项旨在削减双方在欧洲地区常规武装力量的条约。条约由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条约内容由“序言”、“23条正文”和分别涉及“武器类型”、“削减方法”、“情报交换”、“核查措施”及“联合协商小组”等问题的8项议定书组成。1992年11月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简介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是北约和华约两大集团于1973年10月开始的中欧裁军谈判的继续。中欧裁军谈判历时15年,共进行47轮,没有结果。1985年M.S.戈尔巴乔夫执政后,美苏关系、东西方关系趋向缓和。1986年11月~1989年1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欧安会第3次续会上,北约和华约就举行削减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问题达成原则协议。双方商定:谈判目的是实现欧洲地区常规武装力量较低水平的均衡,消除发动突然袭击和大规模进攻的能力;裁减的方法按“不对等”原则进行;裁减的地理范围由原来的中欧地区扩大为从大西洋至乌拉尔山脉的整个欧洲地区,以及苏联的南高加索地区、土耳其大部地区与北约成员国在大西洋所属岛屿;裁减的项目是欧洲陆地上的常规武装力量,不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和海军力量。1989年3月6日,两大集团关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的谈判正式开始。双方经过7轮谈判,于1990年11月欧安会首脑会议召开前夕就条约达成协议,供出席欧安会的22国首脑签署。 主要内容条约由序言和2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①双方在从大西洋至乌拉尔山脉的整个限制区域内可各保留坦克2万辆、装甲战斗车3万辆、火炮2万门、作战飞机6800架、作战直升机2000架、陆基海军作战飞机430架。②将整个限制区域划为4个分区,即中欧区(包括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中欧扩大区(包括中欧区和英国、法国、意大利、丹麦及苏联波罗的海、白俄罗斯、喀尔巴阡、基辅4个军区)、大西洋—乌拉尔区(包括中欧扩大区和西班牙、葡萄牙及苏联莫斯科、伏尔加—乌拉尔2个军区)、侧翼区(包括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冰岛、挪威、希腊、土耳其及苏联敖德萨、北高加索、南高加索、列宁格勒4个军区);双方在各分区内部署的坦克、装甲战斗车和火炮数量均受到严格限制。③为防止某一国家常规武器数量过大,两大集团中任何一国拥有的常规武器数量不得超过双方总限额的33.3%~37.8%。④统一后的德国可保留坦克4166辆、装甲战斗车3446辆、火炮2705门、作战飞机900架、作战直升机306架,并保证在3~4年内裁军至37万人。⑤建立包括情报交换、现场核查和质疑核查在内的核查制度,双方每年将接受近百次核查。⑥条约生效后40个月内分三个阶段销毁全部裁减武器,第一年销毁25%,两年内销毁60%。 成员国目前包括俄罗斯、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克兰、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美国、英国、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挪威、荷兰、卢森堡、意大利、冰岛、希腊、德国、法国、丹麦、加拿大和比利时。 2007年7月14日,俄罗斯宣布暂停履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至2007年12月11日。 补充和修改条约签署后曾作过多次补充和修改: 《关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兵力谈判的结束文件》,又简称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员额协定》:于1992年7月10日签署,作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的补充,进一步确定了各缔约国在欧洲地区的兵力限额。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修改协定》:于1999年11月19日签署,该协定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以国家限额和领土限额取代了集团对集团的模式;修改协定将条约适用的地理范围重新做了界定,还对可部署的坦克、装甲车和火炮三大类地面武器的限额重新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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