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奴婢 |
释义 | 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 词目奴婢 拼音nú bì 基本解释1. [slaves and maids]∶原指丧失自由、受人奴役的男女,后泛指男女仆人 2. [I]∶太监对皇帝、后妃等的自称 详细解释1. 旧时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其来源有罪人、俘虏及其家属,亦有从贫民家购得者。通常男称奴,女称婢。后亦用为男女仆人的泛称。 《史记·汲郑列传》:“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以赐从军死事者家。” 晋 袁宏 《后汉纪·质帝纪》:“或取良民以为奴婢,名曰‘自卖民’,至千人。” 唐 韩愈 《柳子厚墓志铭》:“其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 康有为 《大同书》丙部:“又有鬻卖人口者,收为奴婢以供富贵者之用。” 2. 宦官对帝、后的自称。 元 无名氏 《抱妆盒》第二折:“[ 刘皇后 云] 陈琳 ,你那里去?[正末云]奴婢往后花园采办时新果品来。” 明 郎瑛 《七修类稿·国事六·刘瑾》:“ 瑾 等遂号诉:‘ 岳 等交通害我,明日奴婢不能见天颜矣!’” 清 洪升 《长生殿·定情》:“奴婢 高力士 见驾。” 基本概念奴婢是指我国秦汉时期受人奴役的奴隶。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份。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二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数字不大。 官奴婢的来源:①是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②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见告缗),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③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④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四年(前 160)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奴婢解释1、丧失自由被人无偿役使的人,男为奴,女为婢。自奴隶社会的商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史记·平准书》:“好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蚴!薄逗菏?王莽传中》:“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文献通考·户口二》:“后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明会要·民政三》:“[洪武]二十四,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八人。”《清文献通考·户口二》:“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2、宫女(特别是明清两代)对皇帝、后妃等也自称奴婢。延到后来,这种自称似有谦称意境。 战国时的奴婢战国时期,与上述土地占有关系和封建依附农并存的还有官私奴婢。 战国时的奴婢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俘虏,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俘虏当奴隶为其目的,这从战争中大量斩杀敌人而俘虏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战争有时也有把对方的民众虏掠为奴的现象。《墨子·天志下》说,大国进攻他国时,攻入国境后割农作物,砍树木,毁城廓,焚祖庙,掠牲畜,对顽强不顺从的民众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为"仆、圉、肯靡",女为"舂、酋"。这里,仆是家内服役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奴隶,胥靡是用绳索牵连着被强迫做筑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隶③。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二是罪犯,这是战国时奴隶的主要来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称。《韩非子·六反篇》说:"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其意思是说,对偷盗用刑,是针对其罪,不针对其人;如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对胥靡这样一般罪犯用刑。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没收为奴。商鞅变法就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没为官奴婢作为一种处罚办法。四是债务奴婢,《韩非子·六反篇》说农民在"天饥岁荒"和官府盘剥下,有的"嫁妻卖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如《左传》僖公17 年载:"梁嬴。。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再如战国时秦国有"奴产子"。 春秋时,任意杀害奴婢还是常见的。《左传》僖公23 年载,重耳至齐,齐桓公以齐女姜氏为其妻,重耳的侍从在桑树下密谋让重耳离齐他去,婢女在桑树上听见,"以告姜氏,姜氏杀之"。秦穆公死时,有一百多人殉葬。《墨子·节葬下》:"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 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一般说来,战国时用奴隶殉葬比春秋时是大大减少了。春秋末期魏颗和孔子都反对殉葬。不过,到战国时期杀人殉葬的习俗仍然存在,如在考古发掘中,在三晋和两周地区就发现了战国的殉人墓葬。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墓地,十六座墓周③ 《左传》昭公二十年。 ①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② 《国语·齐语》。 ③ 《左传》成公十八年。 围都有殉人沟,沟内殉葬的人少者四人,多者十八人。在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发现有殉人墓,殉葬的有一人至四人,多为服侍或近幸的奴婢。 有的国家有一定数量的官奴婢。秦国的"隶臣妾"主要是秦的官奴婢。"隶臣妾"与称为"鬼薪"、"白粲"、"司寇"、"城旦"、"舂"的刑徒不同,刑徒有刑期,期满可获自由。"隶臣妾"是终身服役的官奴,必待赎取方能恢复自由。从秦律看,隶臣、隶妾可以买卖、赏赐,也可借给人使用,也可作礼品送人。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义渠君①。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发给。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①。总之,隶臣妾为官府服役,按劳役种类、年龄、性别发给不同标准口粮;如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丢失,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三分之一偿还。秦国的官奴隶可以赎身,但条件苛刻,按规定:两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隶臣,一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的隶臣,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戍边5 年,可免除母亲或姊、妹一人隶妾身分。士兵归还两级爵位可免除父母的隶臣妾身分。隶臣从军,可按"斩首"这种军功来免除奴隶身分。"大隶臣"因本人和别人的军功免除隶臣身分后,还要以平民身分从事"工"。隶臣妾从事农、工、筑城、畜牧等官府差役。 值得注意的是秦官府的"隶臣妾"有其私有经济。秦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②这里规定: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在官计服役的隶)无妻者要缴钱,冬天每人110 钱,夏天每人55 钱。这说明其尚有私人钱财。"隶臣有妻,隶更及有外妻责,责衣"③。这里又规定:有妻的隶臣,其妻是更隶妾及有外妻(身分自由),要收取衣服。这说明隶臣、隶妾是有家室和私有经济能向政府缴纳衣服的劳动者。此外,秦律中还规定,隶臣妾不能任意屠杀。秦律中规定:"主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法律称杀死"奴妾"、"臣妾"为擅杀,和称之为"家罪",说明是不许任意杀害的。 战国时封君、大官僚、大商人及至一般地主、商人私家也有奴婢。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他家有奴婢。战国末年,秦文信侯吕不韦有家僮万人,长信侯嫪毐有家僮数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载大商人白圭"与用事僮仆共苦乐"。辛垣衍对鲁仲连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①奴婢有被用于农业生产的现象,《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 ① 《左传》哀公七年。 ①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②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③ 《左传》哀公十五、十六年。 ① 《左传》宣公十七年。 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讲到在大丰年,臧获(奴隶)种田也能丰收,表明臧获种田是效益最差的。所以,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剥削方式在当时是发展不起来的。 当时有一部分奴婢专门用于服侍主人、宾客,供娱乐、享乐用。《国语·齐语》载齐襄公"陈妾数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吕氏春秋·分职篇》载:"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再如吕不韦把他的美妾送给秦公子异人,平原君为收买宾客杀死自己宠爱的美妾,这类奴婢都是供统治阶级享乐用的。另外,有些奴婢则服家庭杂役,如赶车、养马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奴婢的价格很不一致,晋献公灭虞国时,虞大夫百里奚被俘为奴。晋献公把女儿嫁给秦穆公时,晋又把百里奚作为陪嫁奴隶送给秦国,半路上百里奚逃亡,又沦落为楚国的奴隶。秦穆公用了5 张羊皮把百里奚赎回。这说明当时一名奴隶值5 张羊皮。春秋末齐晏婴到晋国,见齐人越石父为奴,用一匹拉车的马赎回他。这说明一个奴隶值一匹马①。战国时,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用100 金要赎回他,魏王不答应。后来用了一个叫左氏的邑才把他换回来②。战国时还有一种和奴婢很接近的贱民叫"赘婿"。云楚秦简中载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载,赘婿是不能立户、受田的受歧视社会地位低下的贱民。《汉书·严助传》载:"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食。"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这种解释说明,"赘婿"和奴婢尚有不同,他处在向奴婢过渡的地位,如果到期赎回来就是平民,到期不能赎回就沦为奴婢。 中国奴婢制度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有些转为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到1949年完全废除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马台国时代已有,律令制下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廃止,但奴婢改成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 朝鲜奴婢制度李氏朝鲜时代奴婢是贱民,在李成桂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两班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产,女婢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或两班成为贱妾。因为从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朝鲜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分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奴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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