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业科技成果 |
释义 | 农业科技成果 【注音】nóngyèkējìchéngguǒ 【释义】是指在农业方面的科技成果。“农业科技成果”是“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广义的 “农业科技成果”应该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方面。 科技成果的分类是比较复杂的。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到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程序及鉴定管理等都作出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还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我国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是十分重视的。1993年7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提出了“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问题,“第十四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纪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示范试验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业科技经纪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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