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机监理 |
释义 | 农机监理 属于 行政执法机构 国家赋予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 (3)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 (4)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5)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6)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处罚违章行为。 英文缩写:AMS 中国农机监理 CAMS 农机监理标志; 历史发展;1984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最权威的表述,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由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农机。此后,由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对农机监理的性质、任务及管理职责等作出系统规定。 1987年。国务院67号文件要求农机部门“努力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切实加强技术监督,改善机具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1987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5个地(市)、2227个县都成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998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机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009年第563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及”“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机安全监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登记规定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及各省出台有关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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