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户小额贷款 |
释义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简介 小额贷款目前可在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具体办理情况请您到当地柜台咨询。 以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为例,目前,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品种有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商户保证贷款四种。农户贷款指向农户发放用于满足其农业种养殖或生产经营的短期贷款,由满足条件(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农户保证贷款;也可以由3至5户同等条件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贷款指向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或临时资金周转需要的短期贷款,由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商户保证贷款;也可以由3户同等条件的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商户联保贷款。 农户保证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单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商户保证或联保贷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期限以月为单位,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还款方式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由来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 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 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 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 2、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 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群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 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 失去意义。 3、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 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因此,一般的农 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 ,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5、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 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 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 接障碍。 6、"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 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目前由村党政组 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 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 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群体。 7、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 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 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 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 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 (二)客户经理 (信贷员)对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详细调查,内容包括: 1、查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申请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3、核实财产、综合收入情况; 4、借款需求是否合理; 5、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6、向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咨询该户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客户经理 (信贷员)要依靠村两委、村民代表,采取评议方式认真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并依据调查内容填写《农户经济档案》,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初审意见。 (三)客户经理 (信贷员)将签注意见后的《农户经济档案》提交信贷业务审批小组,由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依据客户经理 (信贷员)的初审意见和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四)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会议,对上报的农户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核发《 农户贷款证》,明确标明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核定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 农户贷款证》应加盖信用社公章,并由评定小组组长签字。 (五)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将《信用户评定记录》交信贷内勤人员凭以登记《农户经济档案》。 贷款发放(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 (二) 信贷内勤人员认真审核《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贷款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农户经济档案》进行核实。 (三)信贷内勤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交给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信贷内勤人员同时登记《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 (五)借款人必须在《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贷后管理信用社要设立《农户贷款证登记台帐》,由信贷内勤负责登记。并且《农户贷款证登记台帐》、《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三者的记载必须真实、一致。信用社对贷款要及时检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农户小额贷款模式四种贷款模式及担保方式 农户之间可互相担保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担保公司+农户”是第二种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主要适用于农业龙头公司、经济合作社等,在他们推荐或承诺基础上,经担保公司认可,为此类农户群体提供担保。 第三种是农户之间互相担保、责任连带。一般3人及以上农户组成一个小组,一户借款,其它成员联合保证,在贷款违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江说,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该行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及今年该行确定的信用村范围内的社员或村民。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企业主。 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由于农信社内部自身还未有效的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加上管理者自身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如持续下去将大大影响农信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于此原因,本人在这里谈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形成原因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拙见: 一、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而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又是弱势群体,农业受自然和市场的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导致农业减产、农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减收,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出现,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或难以到期归还,这就将导致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 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信用社信贷人员人力相对薄弱,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而辖内农户成百上千,要对每户农户都做到详尽、细致的了解工作量可想而知,在短时间内很难完成。因此,面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的介入以及内勤人员的参与,往往夹杂着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不能准确的按农户的实际收入情况与资信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核定其贷款额度。 3、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实际上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以至出现家庭纠纷,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相对薄弱,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由于这些错误的观点再加上农民工外出的日益增多,所以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 5,信贷人员素质低下,形成道德风险。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的,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防范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一方面,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身存在着“信用风险”,所以针对“人性”的不确定性,对农户贷款适当的引入贷款担保机制,分散贷款的潜在风险,让老百姓互相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是老百姓自己的银行,是为“三农”服务的,而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再加上农业受自然条件因素的影响很大(比如今年我市百年不遇的旱灾),所以国家应从不同的角度在政策上给予信用社的支持,如能否考虑由于自然条件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坏账,国家财政拨付部分款项予以核销;能否减免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这既减少信用社的财务支出,提高信用社的竞争力,又大大提高了老百姓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信用社能否考虑引入贷款保险机制或建立风险基金保障制度,让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形成的贷款风险得以分散,使其贷款风险不断的弱化。 2、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首先,信贷人员平时应加强对农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充分发扬“老农金”精神,多走农田、多找农户、多进农家、多想农事、不怕多跑路、不怕多吃苦,充分了解农户的所思、所想。对自己下村所了解撑握的农户情况变化信息极时反映给主任、极时的在农户经济档案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充分撑握农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让农户经济档案由“静”变“动”。其次,农户经济档案年审时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形成统一的评级共识,并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对农户评信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贷款证发放由信贷员亲自送给农户,以防止丢失、篡改、甚至借机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3、严格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制,严格审、贷分离,严把贷时审查关。 首先,各社应按程序严格组建一支强有力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领导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其授信金额在授信年限内如需调整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方能通过,而且必须在农户经济档案上注明调整额度的理由以备查阅。其次,柜面人员发放贷款只能按贷款证发证登记簿上核定的额度内发放,不得越权超限额发放。在发放贷款时多询问一下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因为顶名贷款者用途是虚构的,所以其必有做贼心虚的心理,多问几次其一般都会露出“马脚”,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应立即告知主任或信贷员待调查核实后再确定发放与否。 4、落实各级责任制,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农村信用社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实用的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具体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但一定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弄清原因,追究责任。不要一出现贷款风险都往信贷员头上扣,这样会极大的伤害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性和工作的主动性,造成其对信贷工作的消极思想。出现贷款风险应首先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如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借款人只是暂时不能偿还贷款,可以让其完善相关的担保手续以化解贷款风险;如是借款人主观的原因造成的,信贷人员应与主任一起想办法大家群策群力,也可依靠村、组的力量(比如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不良贷款客户的名单),运用各种手段,从舆论、道德角度予以谴责,尽最大努力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其中恶意逃废债务的,坚决利用法律武器予以解决。 5、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多为内招,其文化水平普遍低下,而在行内又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干不了出纳、会计就当信贷,所以有些信贷人员的水平极其低下,这也是形成贷款风险的首要原因。为此信用社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支文化素质高、道德修养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信合队伍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农村金融工作。其次,建立完善“问责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成为“问责制”的标准,用制度管理人、用形为规范人、用纪律约束人,严格规范行业操守。对胆敢抵毁信用社形象、违规违制经营的人决不姑息养奸,以杜绝因道德风险而形成的贷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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