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舞蹈家协会 |
释义 | 宁夏舞蹈家协会于1980年5月成立,当时称为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后改名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宁夏分会,最后更名为宁夏舞蹈家协会。 机构发展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宗旨为“联络、协调、服务。”负责和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各省舞协、上级领导和全体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做好桥梁和纽带工作;团结广大会员和全区舞蹈爱好者,共同努力奋斗,为繁荣发展宁夏的舞蹈事业做出贡献;繁荣发展回族舞蹈艺术;出人才,出作品,为宁夏舞蹈冲出宁夏、走向世界而拚搏;开展、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大赛,学术研讨、理论研讨活动。 宁夏舞蹈家协会现在有3个分支机构,即中国儿童歌舞研究会宁夏分会、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学会宁夏分会、宁夏国际标准舞总会。会员总人数179人,其中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38人,中国舞蹈家协会理事2人。 1980年5月,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在银川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有30名代表出席。肖显文主持大会,田益国致开幕词,陆植林作关于筹备成立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的工作报告,陆植林致闭幕词。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正式宣告成立。大会选出理事9名,陆植林当选主席;田益国、肖显文当选副主席。。 1984年7月27日,中国舞蹈家协会宁夏分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35名代表出席大会,田益国主持大会。肖显文致开幕词,陆植林作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19人。田益国当选为主席;肖显文、杨月林当选为副主席;薛立民任秘书长;袁德福、秦绥武任副秘书长。 1992年12月1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35名代表出席大会。秦绥武主持大会,田益国致开幕词,肖显文作题为《为发展我区舞蹈事业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27人。肖显文任名誉主席;陆植林、薛立民、潘广才、任心杰为顾问;金燕当选为主席;马学礼、袁德福、秦绥武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学礼兼任;刘日兴、张杰、张旭录任副秘书长。 1999年4月23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48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由马学礼主持,袁德福致开幕词,秦绥武作《努力拚搏、舞进新世纪》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30名。秦绥武当选为主席;马学礼、杨荷淑、郑苏平、柴旭霞、冯雅丽、刘日兴、马秀英当选为副主席;杨荷淑兼任秘书长;代秀琴、袁媛任副秘书长。 1998年2月,宁夏舞蹈家协会被自治区党委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全区“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 1998年10月,秦绥武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全区第四届“民族团结先进个人”;1999年12月,被中国舞蹈家协会评为“优秀舞蹈活动家”;2000年12月,被中国文联评为“德艺双馨”会员。 领导机构宁夏舞蹈家协会 第一届:1980、5—1984、7 主 席:陆植林 副主席:田益国 肖显文 第二届:1984、7—1992、12 名誉主席:陆植林 主 席:田益国 副 主 席:肖显文 杨月林(回) 秘 书 长:薛立民(满) 第三届:1992、12—1998、12 主 席:金 燕(回) 副主席:马学礼(回) 袁德富(回) 秦绥武(蒙古) 秘书长:马学礼(兼) 第四届:1998、12——2004、3 主 席:秦绥武(蒙古) 副主席:马秀英(回) 马学礼(回) 冯雅丽(女、回) 刘日兴 杨荷淑 郑苏平 柴旭霞 秘书长:杨荷淑 副秘书长:戴秀卿 第五届:2004、3—— 名誉主席:秦绥武(蒙古) 主 席:马学礼(回) 副 主 席:(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玉梅(女、回) 兰 玲(女) 冯雅丽(女、回) 吴建军(回) 肖 强(回) 庞玉瑛(女) 袁 媛(女) 戴秀卿(女) 秘 书 长:秦 帅(蒙古) 副秘书长:文 新 杨 伟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宁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团结全区各族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区舞蹈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工作上有业务指导作用。 第六条 本会组织和动员全区舞蹈艺术工作者,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努力创作出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文艺精品。 第七条 探讨舞蹈艺术实践,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回族舞蹈的理论研讨,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舞蹈创作提倡题材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提倡作品表现回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提高精品意识。 第八条 组织和指导搜集整理、研究回族舞蹈,举办各种形式的回族舞蹈比赛,促进回族舞蹈的发展,并加以推广普及。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讲座,在舞蹈理论的指导下,提高会员的舞蹈创作水平。对在舞蹈创作、表演、教学、舞蹈理论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对少儿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大力支持,培养各类舞蹈人才,促进我区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满足我区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维护本会会员在舞蹈创新、演出、学术研究等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四条 凡我区各级市、县舞蹈艺术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舞蹈专业团体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经营管理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及有关方面推荐,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力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根据中国舞协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舞协批准,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和通过其他有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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