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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
释义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7月。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全区曲艺杂技艺术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曲艺杂技艺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本协会现有会员132名。其中国家级会员35名。

概况

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2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5人。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组组长杨永福作《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工作报告》。会议由郭刚主持并致闭幕词。会议按会章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杨永福当选为主席;郭刚、马秀云当选为副主席;郭刚兼秘书长。徐宁祥、赵杰为副秘书长。理事11人。

第二次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25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5人。马秀云主持会议,郭刚作工作报告,胡奇致闭幕词。会议按照章程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郭刚当选为主席;马秀云、胡奇、徐明智、周忠有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秀云兼任;赵杰为副秘书长。

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9年5月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5人。马秀云作工作报告,郭刚主持会议并致闭幕词。郭刚当选为主席;马秀云、郎万海、周忠有、姚新宁、徐明智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秀云兼任;副秘书长赵杰。

本会自成立至今共有33人次获得各类奖项140个。多次组织各类大型有影响的专业活动,为自治区文化事业的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8年郭刚获第一届中国杂技家协会“德艺双馨”优秀会员称号。

1999年马秀云获中国杂技家协会“德艺双馨”优秀会员称号。

历届领导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

第一届:1980、5—1984、7 .

筹备组组 长:杨永福

副组长:张金顺 马明兰 王明星(回)

第二届:1984、7—1992、12

主 席:杨永福

副主席:郭 刚 马秀云(女、回)

秘书长:郭 刚(兼)

第三届:1992、12—1998、12

主 席:郭 刚

副主席:马秀云(女、回) 胡 奇 徐明智 周忠有

秘书长:马秀云(兼)

第四届:1998、12——2004、3

主 席:郭 刚

常务副主席:马秀云(女、回)

副 主 席:郎万海 周忠有 姚新宁 徐明智

秘 书 长:马秀云(兼)

副秘书长:赵 杰(回)

第五届:2004、3——

名誉主席:马秀云(女、回)

顾 问:周忠有

主 席:郭 刚

副 主 席:(以姓氏笔划为序)

李德栓 郎万海 姚新宁 赵 杰(回)徐明智

秘 书 长:张 爽(女)

副秘书长:马 涛(回) 李国强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区曲艺杂技艺术界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曲艺、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团结组织全区曲艺、杂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区曲艺杂技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宁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和组织本会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艺术修养,鼓励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建设一支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优良的曲艺、杂技队伍。

第四条 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民族曲艺、杂技艺术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树立精品意识,对优秀的成果和曲艺、杂技艺术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五条 加强曲艺、杂技理论的研究。组织和推动曲艺、杂技的评论和批评,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第六条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曲艺、杂技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曲艺、杂技工作者的培养与扶持,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七条 加强同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曲艺、杂技协会的交流联谊。

第八条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本会会员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曲艺、杂技工作者,在创作、表演、教练、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有一定影响者以及在艺术组织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经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法律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拔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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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9:23:46